奇妙的被害者





笔蓖媛榻闹刑铩⑶疤铩⑽鞔ê筒裉铮约啊巴蚺谱钡睦习宓纫部梢宰鲋ぃ庖彩乔榭鲋ぞ萦爰浣又ぞ荨?br />     植木离开“万牌庄”不久,中村是也就从厕所的窗户里看见他的形影,这也是证言。不过,中村倒没有目睹植木走进甚兵卫的家行凶的现场,只是看见植木走向死者的家的形影,这种证言并非直接证据,而系一种间接证据。
    物证就是木棒与池塘里找到的手提箱,这只手提箱是甚兵卫家里遗失的东西,它系被调查员在附近池塘里找到的。不过,木棒与手提箱上都没有找到植木的指纹。诚如前述,从手提箱上找不到任何指纹了,至于木柴的问题,根据警察的调查记录说:问:“你用木棒猛击甚兵卫的头部吗?”
    答:“那根木棒也是当柴燃的。”
    问:“其长度如何?”
    答:“大约三十公分左右。”
    问:“那是放在哪里呢?”
    答:“它放在甚兵卫家的庭院!我很早以来就想用它来杀他的。”
    问:“那么,你从前就知道那个地方有木棒了?”
    答:“是的。”
    问:“行凶之后,那根木棒怎么样呢?”
    答:“我把它放在原处。”
    问:“那么,如果你回到放木棒的地方,你能认出行凶的那根木棒吗?”
    答:“如果没有人把它烧掉或移动它,我想可以认得出来的。”
    问:“次晨发现尸体后,立刻通知警察来,所以现场才能被保持。但你能认出现场吗?”
    答:“如果到现场去,我想认得出来的。”
    结果警察带着嫌疑犯到现场去查证:
    嫌疑犯到了甚兵卫的庭院里,当他看见那一堆烧柴用的木棒时,就用手指着上面第二根说:“我就是用这根木棒的。”
    调查员就戴上手套把那根被嫌疑犯指出的木棒拿出来,然后把它交给嫌疑犯的右手,叫他试握看看,接着要他连挥五、六次,他说:“就是这根木棒不会错的,刑警先生,自己用过的东西拿在手上时,就能感觉得出来的。”
    接着,他又指着木棒上的皮块说:“我曾经看过这个皮块,我一拿到手上时就看见了。”
    然后,他又说:“刑警先生,这根木棒上留下我的指纹,请你检查看看,那时我用力握得很紧,而且握的时间很长,我想一定有留下我的右手指纹。”
    总之,他的态度非常合作。植木寅夫在调查的时候表现积极的合作,看起来有点像对刑警表示谄谀的态度。
    原岛在繁忙之中到警察局去拜访调查课的股长,要求查看尚未读过的调查记录。这个调查系自中村是也在厕所窗户里看见植木的形态之后,警察局就只逮捕植木寅夫一个人,而且,植木被逮捕之后,就立刻自己招认一切,刑警在轻松之下立刻送往法院去。
    “原岛先生,被告似乎在翻供,我们不知道他什么意思。”
    因为股长总以为原岛只是植木的公定辩护人,所以,他毫不客气地表示对被告的不满:
    “警察局方面绝对没有做出为难对方的调查方式,当然,警察更不会向他说一大堆傻话,例如自首以后可以早些回去,拜托推事给你不起诉,或者威胁他说如果翻供时会受刑等……因为植木被捉到这里来的时候,他就简单地将杀害甚兵卫的状况,如何进入死者家里谈话,如何杀死对方的经过侃侃而谈,关于使用凶器的情形,也诚如调查书上记载的状况,他本人一面说这根木棒,一面握在手上挥打五、六次,以上的情况不会错的。何况,他又说上面可能具有指纹,不妨也要刑警调查看看,他滔滔不绝地说出来……”。
    本来,在嫌疑犯人中也不是没有人为了要求警察合理的待遇,早些被送往拘留所,于是乃迎合调查员的意思,接着又在法庭上翻供,认为是受到警察的威胁而招供的,这是嫌疑犯人有计划的叙述。植木寅夫也是这种情况。
    同时,如果植木真有迎合的态度时——事实上,从他的样子上看来就有这种情形——他第二次招认的内容,想要早些回家,以及不起诉处分,于是就对刑警那一套诱导的话相信不疑了。为了使刑警的推断顺利起见,自己毫无保留地招认出来。
    因为判刑的日子快来了,原岛就暂时抛开其他的辩护案件,而特地前往拘留所看植木寅夫。
    原来,植木寅夫身材细弱,高高的个子,柔细如女人,脸色苍白,眼睛下陷,嘴唇很薄,前额很狭,他迎接这位公设辩护人(因为被告贫寒,负担不起辩护费)同时,他很亲切地表示对原岛律师的尊敬与感激之情。
    原岛很注意眼前这位斯文的男人为何会有杀人的罪行呢?他也认为对方的脸上是否也不表露出自己的残忍与狡猾呢?虽然,原岛也曾看过好几百个被告的脸形,然而,他也始终判断不出对方是否老实?
    “自从我担认你的辩护律师以来,因为你一直不曾要我为你说些公正的话,我觉得很苦恼,如果这样的话,我就不能有公正的辩论了。”
    在会客室里,原岛律师不断对植木强调说:“你后来的供述表示最先在刑警面前招认的事实都是假的,关于这件事,没有错吧?”
    “不会错的,那是刑警欺负我的。”站得笔直的植木寅夫语气坚强地回答。
    “你受到刑警诱惑的情形,就如你后来所说的? ”
    “是的,就是如我所说的情形。”植木说。
    “但是,刑警却说你非常积极帮忙调查员在寻找物证——烧柴的木棒呢!”
    “不对,在调查的时候,刑警教我这么说的。 ”
    “在法院里也这么说吗?”原岛问。
    “当然这么说的。”
    “那么,我就根据这一点来考虑辩护的方法了。”
    “原岛先生,”植木欲言又止的样子,“我想告诉你,我在刑警强迫之下所招认的证据。”
    “什么证据?”
    “让我说好了。”

    5

    植木寅夫果然脸上挂着微笑说了:
    “我昨夜睡觉的时候想起来了,因此,这件事我尚未向推事说明。因为我想原岛先生很诚恳地做我的辩护人,这样才使我很镇静地想起来了。”
    “到底怎么回事呢?说给我听听看。”
    “那就是关于我用木棒打死甚兵卫的情形。我听说甚兵卫在客厅上面对隔壁房间,匍卧在地上死去,我只是想像自己从后面偷偷地打死他,但是,刑警说没有这回事,他硬说我坐在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上面,行凶之后就把坐垫拿回壁上挂着,意既表示强盗进来的样子,于是,我只好听从刑警的指示说出来,事实上,甚兵卫从来不会拿出坐垫递给向他借钱的人,因为我有过好几次这种经验,我想别人也是如此,请原岛先生不妨向别人打听一下。”
    “那么,放在房间的坐垫到底要给什么客人坐?”
    “那只是放着好看。如果来个有面子的客人,他就会拿出来的。甚兵卫对于向他借钱的人一定不会给他坐垫子的。因为向他借钱的人,谈话时间很短,谈妥自己的条件之后就会离开,因此,他拿出坐垫并非给借钱的客人,因为刑警不知道甚兵卫的脾气。”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事吗?”
    “还有手提箱的事。我虽然不知道它从哪里跑出来,但是,刑警说从水里掏出来的,当我说是左边的池塘时,刑警就骂我傻瓜,那是右边的池塘。关于这件事,我后来虽然向推事提过了,手提箱里留下我的借款证明,岂非表示我没有犯罪吗?刑警却说由于猪木重夫与植木寅夫的名字很类似,所以说我在黑暗中弄错了,既然杀人而又特地取回证件的人,为什么会无法确认自己的姓名呢?刑警硬说太暗的关系,何况,手提箱上面又没有留下我的指纹呢?”
    “还有其他的事吗?”原岛又问。
    “还有一件重要的事,那就是关于木棒的问题其大小跟甚兵卫头部后面的伤迹不一致呢?”
    “怎么说呢?”原岛问。
    “我读过鉴定书的内容了,头部伤痕如手掌大小的扁平状,这是很奇怪的事,我根据刑警的指示说,木棒系三角形,一边宽度约四公分左右。我如用这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这样就不可能出现手掌大小的扁平迹象了。如用四公分的宽度猛打三次,我想伤口会很惨重的,那岂非用大件的东西猛打一次的吗?这也许是我外行人的想法也说不定,可否请你研究看看呢?”植木寅夫很诚恳地说出来。
    原岛走出拘留所后,就搭上了计程车,他在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他正在沉思的时候,他忽然发现植木的话含有重要的意义,内心忍不住高兴起来了。
    当他回到事务所的时候,他又重读诉讼记录。这样一来,他始知自己的眼光异于昔日的了,因为观点不同,使得自己的印象也改变了。
    的确,刑警一开始就把植木寅夫确定为凶手,于是,他们几乎不再去搜查其他嫌疑人物,当植木被逮捕的时候,因为立刻就自己招认出来,刑警就非常安心,同时开始捏造证据,刑警在高兴之余,就着手初次调查的作业了。
    原岛律师果然向十几位曾经向甚兵卫借钱的人打听过,结果没有一个人坐过甚兵卫拿出来的坐垫。听甚兵卫楼上的房客说,死者对付生意人,他会拿坐垫给访客,并且招待客人,同时,甚兵卫也会跟客人谈得很愉快。因此,原岛果然认为植木言之有理。
    在这种情况之下,诚如植木所说,刑警只从常识判断死者拿出坐垫给那些借款或还债的人坐,而且,凶手为了要令别人认为强盗偷窃,故将坐垫加以收拾,他们根据这二种资料判断之后,就叫嫌疑者照这样的经过招认出来。
    原岛拿着医生的鉴定书向认识的法医学者请教。他们说,手掌大小的扁平伤痕,至少系用八公分宽度的凶器一次猛击的结果,但是,刑警为什么对于这一点如此大意呢?真是令人不可思议。
    尤其,刑警不重视法医的鉴定,而只尊重自己的感觉和经验的推测,科学的鉴定也只提供参考而已,虽然学者很轻视第一线的刑警们,但也只有苦笑而已。
    调查的刑警因为看见死者庭院的木棒,但又找不到其他更恰当的凶器,所以就满口允诺这就是凶器,他们不是太轻易选择四公分宽的木棒吗?自从植木寅夫自首以后,调查员的心情也立刻松懈下来,有些重大案件的调查,因为犯人的遗留品太多而使调查员兴高采烈,初次调查未免太马虎了,这样反使案件迷糊起来。由于刑警太有自信,总喜欢依赖经验的感觉,所以才错误百出。
    在这种情况下,原岛律师有了主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做证人,这是一种“鉴定的鉴定” ,接着又逐一要求甚兵卫的交际关系人做新证人。
    原岛在法庭上也要那四位调查植木的刑警当证人,他们都做证明植木的招认系处在自由的心情下成立的。原岛问:——你曾向嫌疑犯说过:“因为警察早已获悉你杀害甚兵卫,你抵赖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坦白招认时,就可以快些放你回家去,也可以要求推事以不起诉处分? ”
    A证人——没有说过这种事。
    ——为了催促嫌疑犯自首,你们让他在调查室里随意吸烟,自白之后又叫三次点心给他吃吗?
    B证人——在调查室里递一、二只香烟给他是很平常的事,而不是让他随意吸,只吃一次点心。
    ——你们暗示或指示过嫌疑犯把对话时的坐垫收拾起来吗?
    C证人——这是嫌疑犯的自动招供。
    ——你们暗示他把木棒当凶器,并且带他到死者的庭院里去,选择其中一根木棒,而后引诱他说用此根木棒敲击死者的头部吗?
    D证人——绝无此事。以上均是嫌疑犯自己招供出来的。木棒也是他自己选择的,他一面说:“就是这一根了”,一面握在手上连挥几次说:“这根没有错的,”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承认。
    植木寅夫跟这四位刑警对簿公堂时,真是怒气冲天,他以居高临下的姿势说:
    “你们当时真没有这样说吗?做刑警的人能够如此没有廉耻地随便说谎吗?为了陷人于罪,而意使自己置身度外,就可以随便说谎吗?这不是昧着良心说话吗?”
    反之,那四位担任调查的刑警除了否认之外,只有目瞪口呆的样子。
    判决是开庭以后的三个月公布的,由于证据不充分而被判无罪,判决理由的主要部分如下:
    (1)根据测量木棒的结果,获悉其宽度的最宽处约有四公分,如根据证人G君所写的鉴定书及证言,获悉死者头部的伤痕为扁平状,其宽度至少有手掌那么大,也就是约有八至九公分,因此,上述的物证并非本案件中使用的凶器。
    (2)上述的木棒与池塘中发现的手提箱,都没有留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