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





  2.任何给予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但有关香港与英国或英联邦其它国家或地区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
  3.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
  4.有关英文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应解释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
  5.引用任何1997年7月1日前的英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作为过渡安排,可继续参照适用。
  四、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建议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
  五、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以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其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2.《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香港法例第88章);3.《英国以外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0章);4.《华人引渡条例》(香港法例第235章);5.《香港徽帜(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315章);6.《国防部大臣(产业承继)条例》(香港法例第193章);7.《皇家香港军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99章);8.《强制服役条例》(香港法例第246章);9.《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86章);10.《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186章);11.《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73章);12.《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67章);13.《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81章);14.《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附件二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人民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2.《商船(海员招募)条例》(香港法例第135章)第Ⅶ部“皇家海军辅助队招募官员为皇家海军辅助队提供海员”的规定;3.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4.《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正式启用(1)

  (2月13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今日12时05分在香港亚太金融大厦7楼及11楼正式启用,结束了原在湾仔海港中心临时办公室的工作。
  行政长官办公室“开张大吉”,象征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作为实体正式开展工作。亚太金融大厦七楼正门,高悬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巨型区徽,区徽下面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中英文金色字体。行政长官董建华上午出席乡议局团拜后,正午时正式踏进办公室。从港府借调过来的公务员今日起也正式迁入这个新办公室工作。
  董建华在迁入新办公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团结一致,实现平稳过渡,是全体香港人的共同愿望。并呼吁各方面人士以香港整体利益和600万市民的长远利益为依归,爱国爱港,拥护基本法。
  针对香港一些人近日在国际上散布一些不利于香港的言论,董建华说,我希望所有参与香港社会工作的人士都能关心国家、爱国爱港,这是天经地义的要求。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好了,对香港的长远利益有好处;我希望所有参与社会工作的人士都拥护基本法,这也是一个非常基本的要求。董建华说,对一些问题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意见,这不要紧,可以坐下讨论。但应该在香港讨论。有没有必要让外国人来告诉我们香港人,我们将来应该怎么样。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
  资料链接
  香港总督府介绍
  香港著名历史建筑物。港督府又名督辕,位于港岛中区上亚厘毕道。1845年,港英政府决定兴建总督府,由当时的测量局局长急庇利主持工程。1855年建成。1890年政府又拨款4万元扩建,加盖侧翼之宴会厅。香港历任28位总督中,有25位曾以这座建筑物作为官邸和办公室。日军占领时,日人藤村正一将大楼全面改建,在主楼和侧翼之间加建一座塔式建筑,即成今日之规模。港督府建筑相当宏伟,第一层有供很多人聚会的大礼堂,两旁有门附近还有候车厅。地下部分有足以安排宴会的大型餐厅。楼上除港督夫妇居住的房、厅外,还有一个可供聚会的小型客厅,另有3间陈设豪华,布置高雅的招待贵宾大套房。许多英国王室及政府官员、外国贵宾访港或路过此间,接受港督招待时,多在此居停。露天花园内增修一座游泳池。港督府内工作人员也相当多。
  1997年香港回归后,更名为香港礼宾府,香港礼宾府已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定为古迹,目前是行政长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举行重要官式活动的场所,例如举行官式宴会,以款待到访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长,也用以举行勋衔颁授典礼。香港礼宾府花园每年开放四次,供市民参观。宴会厅每月预留三个星期五,供本港慈善、非牟利或公共团体申请借用,举办对公众有裨益的活动。
  主要特色:香港礼宾府位于中环上亚厘毕道,正门朝南,面向太平山。中区政府合署坐落其北面斜坡下,是政府总部大部分办公室的所在处。香港礼宾府门前有一片草坪,常年绿草如茵,背后花园广种植物,繁花似锦,春天杜鹃花盛放,争妍斗丽,满园添色。在官式活动中,礼宾府内的宴会厅、客厅、饭厅和会议厅经常用于接待到访的贵宾。
  (资料来源:香港文汇报)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变

  (2月14日)
  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元应邀出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举办的“1997香港金融事务”研讨会。
  研讨会上,陈元在演讲中介绍了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及政策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下的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以及两个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两地金融关系时,中央政府会遵循以下七项原则:
  1.两种货币和两种货币制度。7月1日以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货币制度将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香港将继续保持单独的货币发行与管理制度,保持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人民币和港币两者互不从属,不分主次,并保持相对独立。
  2.两地金融当局保持相对独立关系。香港回归后,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不会取代它的地位,更不会在香港设立分行。
  3.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合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按照国际惯例负责对在香港的金融机构,包括内地在港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两地金融机构互设时将被视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4.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香港的货币稳定提供支持。中国不会出于任何理由和以任何方式动用香港的外汇基金和其它资产。
  5.两地间的债权债务将被视为对外债权债务。内地在香港筹资时,与其他国际和本地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地位,不享受任何优惠。
  6.中国金融机构在香港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接受同一标准的监管,不享有任何特权。
  7.上海与香港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的关系。在人民币成为完全可自由兑换货币之前,上海尚不具备成为国际性金融中心的条件。但中国经济庞大的规模有条件支持两个金融中心的发展,使其成为各具特色的金融中心。
  关于香港的发展前景,陈元说,香港的繁荣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内地的经济增长。中国内地与香港互为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地年贸易额由1978年的14亿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266亿美元,17年间增长近90倍。中国内地已成为香港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转口货源供应地。他说,九七后的香港将成为中国最重要的融资中心。这种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关系必将继续保持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经济日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颁布实施(1)

  (2月18日)
  一、区旗、区徽的产生
  早在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自己的代表花,当时新成立的港英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1997年后使用的香港特区区旗设计继续采纳了洋紫荆花的元素。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
  1990年2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票的多数评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当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是五星花蕊的动态紫荆花红旗,红旗代表祖国,紫荆花代表香港,体现了香港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体现了香港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的景象,花蕊上的五角星体现香港人心中都热爱祖国。花呈白色表示有别于代表祖国其它部分的红色,即体现“一国两制。区旗简单大方,紫荆花比较突出,比较美观。
  当选的区徽呈圆形,其设计与区旗相类似,具有动态的白色紫荆花衬以红底,象征“一国两制”。区徽的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图案设计美观大方,具有时代感。
  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全国人大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办法如下: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附有两个重要附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制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内容是: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红色,其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3/5。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区旗图案(见一版)。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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