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星
是凭空得来的。而场上的听众们,似乎又渐渐被他说服了。
“刚才,公诉人提出了六条理由,本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第一条,公诉人说,刘彪曾斥资数十万元为受害人周嫒嫒购买别墅,以此来证明刘彪和周嫒嫒的关系,试想,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刘彪连生死都不放在心上,又怎么会在乎几十万块钱呢?大家要知道,刘彪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他的妻子,是我市最大的民营企业天纶集团的总经理,这点钱,对刘彪来说,根本不是问题。刚才,刘彪在发言中,曾提出把自己的百万资产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吴服民渐入佳境,反驳得愈发有力。
“公讼人的说的第二条,第三条,条五条,都是来源于刘彪和刘虎的通话,然后,公诉人又在第六条里告诉我们,刘彪和刘虎的通话,是在刘彪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对这一点,我想请问公诉人,如何可以肯定刘彪事先毫不知情?我们要知道,第一,刘彪本人在县委办公室做办公室主任的时候,曾经做过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的秘书,联系过政法工作,至少具有反侦察的基本常识。刘彪的同伙,原来P县国土局的局长董守业,更是特种部队军官出身,具有更加丰富的反侦察经验,所以,在案件侦破中引出刘虎以后,刘彪不难判断,警方是很有可能对他进行电话监控的。在这个时候,他还要和刘虎通话,岂不是欲盖弥彰?这不恰恰在证明,刘彪极有可能是故意掩盖给警方看?第二,这件案子是由市纪委和市公安局联合侦破的。从经济实力上讲,刘彪有亿万家财;从职务上讲,刘彪是掌握实权的副处级干部,和政法系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怎么能肯定纪委和公安机关内部就是铁板一块,没有人被买通,没有人为他通风报信呢?第三,如果刘彪是为他人顶罪,以刘彪的身份,能让刘彪为其顶罪的人是什么样的身份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不难想象,他的能量至少要大于刘彪,又如何肯定慕后的人不能从纪委或公安机关内部得到警方对刘彪实施监控的消息呢?”
吴服民的话还没有说完,场下的观众已经被他的言论刺激的快要沸腾了。快要失控的局面,让审判长连呼“肃静”。很难想象,这个律师居然是S市本地的执业律师,他的胆子实在是太大了。在他的辩论中,已经把矛头直接指向了作为党和政府最有力的执法部门,市纪委和市公安局,直言不讳地说纪委和监察局有存在内鬼的可能。这一切,和蓝煜星的推测是基本吻合的,这让蓝煜星对吴服民暗自佩服。
还有更火爆的,吴服民在发言中很直接地说了两点信息,一是刘彪曾经做过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秘书,二是如果他代人顶罪,这个人的能量肯定要强于刘彪。刘彪有亿万家财,肯定不会是因为钱财去为人受过,那么,能让他受过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已经呼之欲出了。而今天法庭上的最高领导,市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孙继尧,恰恰就是刘彪做秘书时所服务的领导,当时的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把两点联系起来,实在是令人遐想啊。蓝煜星自然也想到了这一点,心里暗暗为吴服民捏了一把汗,为了这场辩论,吴服民究竟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实在是不得而知啊。蓝煜星暗暗决定,庭审结束,他一定要提醒吴服民,让他干脆远走高飞,另谋高就。只要他的执业资格还在,应该可以在外面混口饭吃,S市,已经不是他的发展的地方了,搞不好,连生存都是个问题。
吴服民的话还没有完:“刚才,公诉人在应辩的时候还提到一点,刘彪经常在双休日期间外出,与周嫒嫒的行踪完全吻合,以此证明刘彪与受害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让我感觉非常好笑,今天这个场合,不是公审机关的审讯,而是严肃的庭审,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要讲证据的,难道要被告拿出双休日期间不在场的证据?试想一下,双休日的时候,全国有那么多人外出休闲度假,很多人是单独外出,比如我,平时的工作压力很大,双休日的时候就喜欢一个人开车到海边吹吹海风,晒晒太阳,清醒一下头脑,缓解一下压力,难道我也是在与情人姘居?难道我也成了本案的嫌疑人?”
看得出来,吴服民现在的状态是很复杂的,一方面,他对自己前期的辩论是十分满意的,所以,到了最后的反驳阶段,语气开始变得十分轻松,他的话,也自然而然引来了那些坐在后排的记者们的无所顾忌的哄笑。同时,蓝煜星也感觉,吴服民应该也意识到了自己发言的内容犯了很多的忌讳,对此,他似乎一种破罐破摔的态度,开始讥笑公诉人言辞的可笑,话说得十分尖刻。也许,吴服民已经安排好了自己的后路,这让蓝煜星放心了一些。
吴服民开始了自己最后的总结:“审判长,审判员,我想,刚才我的陈述已经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刘彪无论自己承认不承认,在公诉方提不出新的证据情况下,他都有为他人受过的可能。既然存在这种可能,法庭就不应该判刘彪犯有故意杀人罪。人命关天,刘彪当然有罪,但只要这种可能性没有排除,刘彪就罪不至死。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既不应该错杀一个无辜,也不应该放过一个罪犯。以上,请合议庭考虑,谢谢。”
~第十六章 花明~
显然,辩护律师吴服民的发言带来的震动是巨大的,今天的审判,公讼人关于证据的六点说明,给人的感觉是被律师驳得体无完肤。甚至是一些旁听的律师,对今天的辩论,都有些拿不准,都在思索着,如果自己是辩护律师,应该怎么辩。至于大部分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的记者们,则更是找不着北,往往是听了公诉人的话以后,觉得公诉人是对的,刘彪的确是杀了人;可听了辩护人的话以后又感觉,辩护人的话是对的,不能判定刘彪是否杀了人。显然,辩护人的立场也很清楚,只要能证明刘彪没有杀人的可能性就可以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法庭辩论对辩护人似乎是有利的。
“公诉人是否应辩?”无论庭上是什么样的唇枪舌剑,审判长都像是一个机器人一样,千篇一律的声调,千篇一律的言辞,千篇一律的表情,既看不出他的态度,也看不出他的心情。至于两名审判员,则像是两根木头,自始至终面无表情。只有书记员在紧张地忙碌着,上千平米的大厅,除了辩论双方的言辞引起的噪杂声外,其它的时间,都可以听到书记员的键盘声在叭叭作响。蓝煜星清楚,现在还是他们表态的时候,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审判人员是一副完全中立的态度,他的任务就是让双方都能充分地论证自己的立场,绝不可能表现出自己的倾向,他真正表态是在合议庭合议的时候,在那种时候,三名法官的态度才能够真正决定刘彪的生死。
“应辩。”公诉人李士强的声音依然信心十足。对今天的法庭辩论,甚至是蓝煜星也感觉十分精彩。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必须具备几个要素,第一是案件本身,必须非常曲折,平淡如水的案例,辩论也会同样平淡如水。第二是结论必须存在争议,一眼就可以看出结论的案件,法庭辩论一般只是在走过场,辩的也只是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比如罪犯的认罪态度如何,是否应该从轻处理等等。像今天的这个案子,双方都很清楚,只要认定刘彪杀人,肯定是死罪,连死缓的可能性都不存在,所以,这此细节大家也就心照不宣地免去了。第三才是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业务水平。言语无味、表达呆板的法庭辩论蓝煜星看过的实是太多太多,所以,今天的这场辩论,如果就辩论本身而言,毫无疑问,对听众来说是一种享受。
但是,蓝煜星,甚至是其他的旁听者,在这样的场合,又如何能够享受得起来?因为,这场辩论的话题太沉重了,他关系到一个包括董守业在内的四条人命案啊,如果刘彪也被判了,那就是五条人命了。这和当初自己在公务员面试的时候与许枫辩论不可同日而语,相比之下,当初的那场辩论只能说是一场游戏了。此时,作为这个案件的从头至尾的参与者,蓝煜星怎么能把心思放在欣赏辩论的精彩上?
“审判长,审判员,”李士强打了个招呼,继续应辩:“刚才,我认真聆听了辩护律师的辩论,很精彩,激情洋溢,妙语连珠……”蓝煜星心下暗笑,这帮搞法律的,辩得多了,也就都成了老油条了,居然用激情洋溢,妙语连珠来形容吴服民的辩论,看起来似乎是在夸奖,事实上,这绝对不是什么好话。如果是辩论赛,这样的评价也许是很高的,但现在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当然不能缺少流畅和充满激情的表达,但最关键的还是有理有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李士强这样说,和说吴服民耍嘴皮子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吴服民也不在意,这样的事情,见得多了。
没有出乎蓝煜星的意料,接下来,李士强就开始转折了:“但是,我不得不遗憾地告诉辩护人,法庭辩论,需要的是证据和法理,而不是空泛的激情。下面,我指出辩护人在刚才的应辩中所犯的最明显的一个错误。”李士强的话引起了大家的极度好奇,听起来很有道理啊,怎么在他那里就成了明显的错误了呢?听听再说。
“辩护人刚才的应辩,说了很多点,其实归结到底,就是在对公诉人提出的最关键的一个证据提出质疑。请大家注意,在法庭调查阶段,我在作讼诉状的时候,已经展示了相关的证据,其中,最有说服力的就是刘彪和刘虎的通话录音,当时,辩护律师和被告并没有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质疑,反而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这个证据有可能是刘彪和刘虎伪造出来的,我们姑且不说被告人伪造证据陷害自己这样的逻辑有多么荒唐,只想问一点,为什么不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提出质疑?这是律师疏忽了吗?以吴服民大律师丰富的辩护经验,相信他不会犯这样的错误。那为什么会这样呢?我来告诉大家,这是因为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辩无可辩,根本无法从正面提出质疑,所以,律师才会使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手段试图迂回作战,而律师耍这种小聪明的意图,我们也应该十分明了了。还有,诸如此类的小聪明,律师并非只使用一次,相信大家看得都很清楚。”
蓝煜星看得很明白。李士强的话太犀利了,吴服民当时没有对证据提出质疑,应该的确是因为这个证据的取证方式和手段都是无可质疑的,而他的观点,在当时的情境下也并不适合抛出来,现在这个小辫子被李士强抓住,对他的打击是非常致命的。李士强的犀利并没有仅此而已,他在暗示,吴服民在庭审前并没有提出无罪辩护的要求,而是在法庭上一改初衷,也是因为这个案件的事实实在是太清楚了,所以,吴服民才会玩这样的小伎俩。如果法官的观点受到李士强的影响的话,这对证据的驳斥显然更加致命。
李士强的话远远没有结束:“刚才,辩护律师在应辩中还耍了一个小聪明,他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反驳公诉人,并且认为公诉人的提议很可笑。既然律师这么说,我也不得不回应,在这里,辩护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诚然,公诉方公诉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公诉方已经采用了被法庭包括辩护律师、被告人在内都承认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现有的证据,已经和公诉人指控的被告的罪行构成了绝对的因果关系,可以明确无误地推理出被告和周嫒嫒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当这种关系影响自己前途之后,被告人通过同案犯刘虎买凶杀人,杀害了周嫒嫒、杨鹰、苏健三人。也就是说,公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但现在的现实是,辩护人无端指责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的虚假性,所以,现在辩护人的质疑对象是公诉方的合法证据,而不是案件本身,因此,辩护人如果要推翻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当然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李士强说到这里以后,大家又开始觉得,李士强的才是有道理的。事实明摆着,人家的证据已经被确认了,你现在要推翻,当然要拿出证据来,光凭想象编故事是不行的。
“还有,我也想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质疑。刚才,辩护人在应辩的时候,做了大量的假设和推断,不管听起来是不是有道理,但都没有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持。比如,在抛出刘彪可能为人顶罪的假设之后,又在假设的推理上,提出他顶罪的对象是一个比他职务更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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