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法律聚焦:合同的履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对此案的审理,并没完全支持常女士要求退款的主张,因为该家教公司毕竟依课时完成了教学,依据公平原则,故令没达到承诺教学目标的家教公司退还了部分学费。    
    案例警示:    
    (1)巧诈不如拙诚    
    当前一些服务行业,为了招揽顾客,常常以许愿、承诺等方式吸引顾客并取得顾客的信任。他们认为,自古吹牛就不上税,说说大话也无罪,挣到钱就是真本事,藏点猫腻无所谓。于是,商家用甜言蜜语将顾客引诱到他们设好的陷阱里,他们的种种承诺,就像一张张空白支票,无法兑现。人们常说:言而无信非君子。殊不知为此,商家正在失去他已拥有的市场、顾客和经商的资本。其实巧诈不如拙诚。巧诈,表面上用一种假象掩饰,把别人当傻瓜,视自己为能人,但与他人打过交道之后,伎俩渐被识破。拙诚,即干脆以老实示人,倒更叫人信任和喜欢。在商机与危机并存的社会,生存还是死亡,就看商家自己如何应对与把握了。    
    (2)不再沉默的消费者    
    过去,百姓吃亏常抱着忍的态度,忍气吞声,这样做,不但没使自己的境遇改善,还常使一些商家变本加厉、明目张胆地坑害消费者。现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不再示弱、不再沉默,他们会挑剔商家低劣的服务,要求退换伪劣假冒产品,或要求补足被克扣的斤两,如有必要的话,甚至还可以与商家对簿公堂、辩个黑白是非。


依法创业严格管理可以侵犯人权不行

    据报载:一日下午,有10人跪在长春繁华的重庆路上乞讨。这10人年龄均在20岁左右,衣着整洁,膝下垫着报纸。原来,他们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他们说,这是公司“锻炼意志”、“磨厚脸皮”的训练方法。    
    无独有偶,哈尔滨某酒店每天早晨都对服务员进行跪姿培训。服务员摆好跪姿后,教官在服务员肩膀上放一只鸡蛋,训练要坚持一个小时才算结束。如果鸡蛋掉下来就要重新开始,直到坚持够一小时为止。只有19岁的小范,在这天,鸡蛋连续四次从他肩膀上掉下来,在被教官狠狠训斥一顿后,不久,小范引发了精神类疾病入院治疗。    
    法律聚焦: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案例警示:    
    (1)企业主不是霸主,管理不是奴役    
    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以新的经营理念为名,推出一些花样繁多、令人无法理解的技能培训,并采取了种种过激手段或极端方法。这种被员工们称为“魔鬼训练”的培训,就侵犯了员工们的人格权,从而令其内心痛苦,精神紧张。这种变态、虐待性的训练,给员工们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此类公司、企业的主管在行业内形成了一种家天下的气候,将员工当成家奴,是在搞奴役化的管理,他们无视员工人权人格,想将员工塑成听话的机器。他们这种恃主傲物的心理是对国法的亵渎,法律会抑恶扬善,它不允许践踏人权的恶行存在,必予以应有的惩罚。    
    (2)要工作也要尊严,用法律维护权利    
    我国目前就业压力沉重,就业者找工作不容易,为了保饭碗,许多劳动者对待一切伤害和侮辱选择忍气吞声、忍辱负重的态度,屈从雇主的种种要求与安排。这样导致用工方管理行为不断出轨、不断侵权而无所顾忌。这样对扭转状况不仅没有丝毫作用,反而会促使其愈演愈烈。所以,仍不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应有组织地进行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向社会舆论揭示其种种违法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主持公道。如果劳动者勇于这样做,善于这样做,维权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对改善用工环境也能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也会警示用工者强化用工的法律意识,不仅使其自律,而且使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他律机制发挥巨大的约束作用。    
    (3)政府、工会、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监督监察    
    权利易受侵害的对象,大多是初入社会的年轻打工者。这些人,对工作的期待,对管理者的恐惧,对命运的担忧,对受人欺凌的无奈,都使之极易处在任人摆布的弱者状态。这就需要我们政府、工会、劳动监察等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态给予高度关注,发挥其职能作用,及时发现、查处这些侵权、违法行为。


个体经营凡举事先问法手续全天不怕

    晓乐,27岁,高校教师,她家地处商业街繁华地段。晓乐准备利用自己临街的房子开一家鲜花礼品店,于是就有关申办手续等问题到工商局进行咨询。工商局的管理人员回答说,晓乐不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法律聚焦: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由公民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劳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商业经营或者劳动服务,劳动所得归个体经营者所有的经济组织。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规定,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以下几种人: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包括:①具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②社会闲散人员;③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除人员;④企业下岗职工。    
    (2)具有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是指:①具有农村户口,现住在农村的人员;②具有农村户口,现离开住地进入城镇的人员。    
    (3)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指:①离、退休科技人员;②停薪留职科技人员;③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④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这里的经营能力,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即指和申请人从事的工商业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晓乐属于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开业的主体条件。因此,她的开店咨询使她懂得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她重新调整自己的计划。    
    案例警示:    
    (1)凡举事必先问法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产生新的构想或对自己的事业进行新的规划,但应做到凡举事必先问法。这样做的好处是知道法律许可的范围,看有无禁区,需要办什么手续,有备无患,防止走弯路,会免去种种麻烦。否则,先举事后问法,则处处被动,既费财力,又费人力,徒劳无功不说,也许还会惹火烧身。    
    (2)让人生活精彩    
    如今是开放、多元化的世界,人们的生活也多了种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构建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丰富自己的生活。拥有一份职业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再谋一份兼职或身兼多职,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劳多得则更能体现社会分配机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资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们犹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着、快乐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平凡的人们,他们以自己的辛劳繁荣着社会的经济,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


个体经营依法经营很稳妥违法冒险易翻车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价格,从辽宁某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产品(水稻)55万公斤,然后,以每公斤190元销往沈阳的一家谷物实业公司,非法获利03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的水稻价款共达10万余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此案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聚焦:粮食经营许可与登记    
    所谓粮食经营,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还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而本案王某等人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无照无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只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的应予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有合法资格    
    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起码的经营主体身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各自为政,既不受管理,又无籍无册。否则,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的扰乱,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态势,依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门许可。    
    (2)经营者应对社会负责    
    每个经营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对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负责,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与公平竞争负责。守规则讲诚信,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立足点。因此,人首先应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生存环境负责。这就要求人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走旁门左道,不能搞尔虞我诈,不能不劳而获,不能贪不义之财。社会像个大家庭,它的家庭成员若各怀心腹事,自打小算盘,这个家是发达不起来的,而且会很快败落破碎。所以,每个活跃在经营领域的经营者,都应担起对国家、对社会负有的责任,为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尽力。


个体经营名称字号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可以罚款

    强威开了一家“易得乐餐馆”,朋友常来此捧场助阵,小饭馆的生意日见兴旺,强威满心欢喜。一日,几个朋友又来这里饮酒,席间,有人对强威说:“你的饭店名字起得不错,但应改一个字,叫‘易得乐餐厅’,叫餐馆太小气。”强威听了满口答应,第二天就将饭店牌匾上的字改了一个。不料几天后,工商管理人员巡查发现此事,却对强威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强威及其朋友至此方知,字号名称等内容是不能擅自改变的。由于自己的无知和一时的心血来潮,使自己付出了“一字千金”的代价。    
    法律聚焦:名称字号及其变更登记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