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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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质的金钱。    
    (1)经济补偿的对象。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具有单向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经济补偿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影响其生活的后果,以保证劳动者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所以,经济补偿具有补助劳动者生活的性质。    
    (2)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第28条、第91条的规定。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也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包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为: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⑦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计算依据和列支:    
    ①根据上述《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前述②、④、⑤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③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工者,都可以享受用工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打工者因违纪、违法被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案例警示:    
    (1)企业应依法负起劳动合同补偿义务    
    企业在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不应忽略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不能因此行为导致打工者生活陷入生存危机或衣食无着的境地。企业一定要依法妥善处置,不能当成负担和包袱一推了之,不管不顾。否则不仅损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企业形象,还将留下遗患,造成企业与打工者间的激烈对抗,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企业应做好思想安抚工作    
    一些打工者有很深的单位情结,甚至将其工作单位视为终身依靠。所以,当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时,难免有种种的不舍及种种的失落。为此,企业应做好相关的思想开导及安抚工作,及时予以人性关怀与补偿,使其得到压力的缓解及情感的释放,调整心态适应变化了的现实,重新定位。这样企业与打工者间就不会剑拔弩张、怒目相向了。沟通是最重要的,有效的沟通可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取得共识。    
    (3)打工者应学会处变不惊    
    当打工者遭遇变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学会增强自身的承受力,处变不惊。当然不能逆来顺受。当自己合法权利受损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决不让步。同时还应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现实的变故。


打工常识工伤的认定法律有规定

    周先生是某进出口公司一分公司副总经理,在公司组建的两年里,他吃住均在单位,长时间超时工作,非常劳累和辛苦。周先生在一次体检时被查出患肾病综合症。此后,周先生以所患肾病是因工作劳累、积劳成疾所致为由,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然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周先生先后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其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均未得到支持。    
    法律聚焦:工伤的认定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以下3种认定情况: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见,上述案例中周先生所患的肾病不是职业病,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认定的范围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既不能扩大认定范围,也不能作出任意解释。周先生的肾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以依法享受医疗保障,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疾病救济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警示:    
    (1)对规矩要尊重和遵从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有许多困惑,会有许多难解的疑团,但找到问题的症结,就得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拿本案来说,工伤能否认定,就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是客观的、明确的,有规矩在,何愁画不出方圆?在规矩面前,人人平等。规矩不是为某个人制定的,所以,不能因为它不能满足你的要求,就会为你纠正或修改。不能因为它不合你的利益,就弃置不用。否则,规矩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实现不了它的价值。面对法定的规矩,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尊重并遵从。当我们以平和的心态坦然地接受不利的结局时,就会发现,改变的不是规矩,而恰恰是我们自己。    
    (2)对规矩要掌握并运用    
    有时候,人们不守规则,是因为不懂规则,不了解规则。如果法律意识提高了,就会主动学习和掌握法律规则。在多了解一些与自己工作、生活、权益保护相关的法规之后,人们的行为与处事自然就有了规矩,并能自如地运用规则来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所以,人们不要觉得法律与我们生活很遥远,也不要觉得法律很难懂、很陌生。对法律、法规要心存敬畏,但不要心存抵触。


打工常识思想教育为重罚款并非万能

    据报载,某地有关部门近日明文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要热情地使用文明用语,包括“谢谢、你好、请问到哪里、请带好随身物品、下车时请注意安全、再见”等。在营运中没使用5句文明用语的出租车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均将受到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此举一出,在出租车驾驶员中引起强烈冲击波,搞得驾车上路人人自危,生怕哪一次疏忽大意撞上“高压线”,被狠狠罚款当靶子打。对于城市来说,出租车就是它流动的名片,文明的窗口。然而管理也好、处罚也罢,都不能太离谱,否则难以获得大众的支持和认同。对服务行业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罚,亦不能随意而为。否则,完善管理的初衷是难以实现的。    
    法律聚焦:罚款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政策法规、财经纪律等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根据上述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职工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可见,以出租车司机营运中没有使用文明用语,便处以高额罚款,这既不符合我国法律公平、公正原则,也与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称。严格地说,文明用语仅属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