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ⅱ





    案例警示:    
    (1)法律不是游戏    
    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它不仅规范了人们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不是人们手中的玩具,可以随意玩弄。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跟随,如果要打法律这张牌,可要想明白:要保护的利益正当不正当?行为正当不正当?千万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弄巧成拙。    
    (2)生活不是儿戏    
    生和死之间有一段距离,这便是人生,如何走过这段距离就叫做生活。现实的生活不是小孩过家家,不可随心所欲。人如果没有认真的生活态度,不脚踏实地地面对社会,处处想投机取巧、占尽便宜、处心积虑地算计他人,必反受其害。    
    (3)生活不能斗气    
    生活阅历丰富的人就会懂得,人生中可能会被骗、被愚弄,吃亏上当受损失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不可因此丧失理智、不择手段地图报复而后快。愤怒这个武器有奇妙的效用,所有的武器都由人类使用,唯独这个武器是它在使用我们。愤怒时,人们往往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所以,当愤怒临头时,它会先将你理智的灯吹熄,然后催你一路撕杀,直到你轰然倒下。所以,在考虑解决突发的、重大的问题时,必须将脉搏降慢、心平气和、头脑冷静。也许人的感情、财富和某些利益失去时,正是新局面的开始。其实,谁也不知道我们拥有的一切,会在什么时候失去,但只要拥有生命,就还将会拥有一切。不可为身外得失去争斗、去报复、去泄愤,不可目空一切,无视法律和道德。人的幸福,不在于富有而在于愉快安稳。这正像时钟一样,它的完美不在于走得快,而在于走得准。


婚姻家庭婚姻无效应当解除无效婚姻不受保护

    小忠与园园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结婚登记时,因园园未到法定婚龄而被拒绝。后来,小忠将园园的出生年龄改大了3岁,骗过婚姻登记机关后领取了结婚证。2年后,园园遭遇车祸身亡,小忠将35万元的赔偿款中的15万给了园园的父母,自己留下2万元。此举引起园园父母的不满,将小忠告到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忠与园园虽办了结婚登记,但因园园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依法无效,园园的车祸赔偿款属于其个人遗产,完全应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忠将2万元赔偿款退给园园的父母。    
    法律聚焦: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婚姻法》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为什么小忠领了结婚证,却失掉了丈夫的身份,失去了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因为他与园园的婚姻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谁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之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案例警示:    
    (1)遵守法律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社会为什么要有法律?因为法律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秩序,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并不断冒犯法律?因为他们能获取眼前利益并逃脱惩处。于是我们就会看到:闯红灯的人为得到了快捷而高兴;偷漏税者为省下了银子而窃喜;造假贩假者为高额的利润而大笑。他们确实因为违法行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他们的行为同时潜藏着巨大的危险,可以说,他们是以冒着失去生命权、健康权和自由权的风险为代价,去换取他们眼前的既得利益,这毕竟是不值得、不等式的交换。上述案例中小忠的教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遵守法律是一种品质    
    人与人之间打交道要靠品质。遵守规则,信守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建立信任应具备的重要品质。很难想象一个无视法律、不守规则的人会得到他人的尊重与信赖。当今的社会是讲法治的社会、是讲规则的社会,如果仅为蝇头小利、仅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就置法律于不顾。那么,他在人们心中就是一个可耻小人,毫无信任度可言。


婚姻家庭净身出户也负债务

    美丽与关欣协议离婚时,没要家中的任何财产,净身出户了。家中的财产和债务均留给了前夫。离婚后不久,美丽却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债权人起诉美丽,要她和前夫共同还债。因为美丽的前夫已资不抵债,尚有一笔14万元的欠款未还上。法院最终判决美丽偿还一部分欠款。美丽不解,自己离婚时,未分半点财产,净身出户,怎么还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美丽与前夫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然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但对前夫资不抵债尚未偿还的共同债务,美丽仍有分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离婚当事人规避债务的协议书和行为而受损,他有权向共同债务人的双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夫妻对共同债权的清偿负连带责任。    
    案例警示:    
    (1)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    
    美丽离婚时未要任何财产,这只是放弃了她自己应分得财产的权利。权利的处分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张;二是放弃。权利人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完全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法定义务却只有一种处分方式,那就是无条件履行。美丽以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就可以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根本上混淆了个人权利与对他人义务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    
    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只能作用于自己,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使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特别尊重和保护,使得社会上曾一度因夫妻离婚而使债权人讨债无路的现象得到遏制,使假离婚真逃债的当事人如意算盘落空。    
    (3)处分权利时,切莫草率随意    
    男女双方凡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不可草率随意,不可轻视权利,免得留下遗患和忧虑。因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当事人处分权利时,要对自己负责,不要冲动,不要因妥协而牺牲应得的利益。维权是一种自主意识,不善维权的人,就不善于重视、爱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于负起对他人的责任    
    人们活着不仅是为自己,也要无愧于他人。人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责任的概念、义务的观念被极度地轻视和忽略。他们在享受权利带来的快乐时,往往不记得自己对社会、对他人尚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就抛弃了及时偿还债务的义务;比如违章行车的司机们,就抛弃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义务;比如包二奶(爷)的花心男女们,就抛弃了夫妻应彼此忠诚的义务。凡此种种的例子无不说明,负责任、尽义务,是当今人们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婚姻家庭夫妻转移钱财可以追到国外

    子云与周大耕离婚后,才陆续听朋友说,大耕早在离婚前就将存款分批转到美国,并将已怀孕的二奶先行送到美国待产。子云得到大耕在美国的地址后,决心查处大耕转移家产的真凭实据。于是,子云借款30万元做路费飞往美国,在朋友的帮助下,子云拍到了大耕与二奶在一起的照片,收集了大耕在美国购置房产的证据材料。回国后,子云将隐匿家财、转移财产的大耕告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大耕为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子云有大量证据在手,法院依法支持了子云的诉讼请求。子云不仅讨回了自己应得的家产,还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和尊严。    
    法律聚焦:隐匿家财的法律责任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老百姓俗称“包二奶”等情形。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