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





质枪一谀持中枰魑男挤铣诚罘煞ü妫⒐娑朔铣娜掌凇7ǖ乃菁傲ξ侍猓侵父孟罘晒忌б郧八⑸氖录蛐形欠袷视酶孟罘傻奈侍狻H绻视茫褪怯兴菁傲ΑN夜缁嶂饕宸ㄒ话悴痪哂兴菁傲Γ闪碛泄娑ǖ某狻!   ?br />     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1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项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其法定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项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法律关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即个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两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常处于不断发生、变更或消灭之中。当然,这种活动并非凭空出现,相反,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    
    通常认为违法须由以下要件构成: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对此,刑法作了具体规定。    
    (2)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由于民事违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事制裁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对此,我国的有关民事法律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3)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制裁由行政规范规定。    
    (4)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行使违宪制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第四部分法律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大纲要求    
    1明确宪法的概念;掌握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2了解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明确宪法保障制度的概念;理解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4明确宪法监督的含义;了解现代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分类;掌握我国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机关。    
    5了解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了解对现行1982年宪法进行的四次局部修改;重中之重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要点速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法治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三种:①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②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③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五、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