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
(2)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初步审查。第二个阶段为实质性审查。第三个阶段为真实性核查。
(3)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①考核;②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体检等技术性检查;③评审论证;④实际调查。
(4)对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
申请人不可能主动向行政机关反映他人的利益,而利害关系人并不自始参加行政许可程序,对其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往往并不知晓,若无行政机关的主动告知,其权利便将遭受难以预知的损害,而对此种损害提供事后救济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事先预作防范的成本。为此,法律必须设计有相应的程序,对他人利益给予切实保护。
行政机关履行其告知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对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个别告知,以及面向所有潜在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告知内容包括该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等
7。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许可申请审查程序的必然结果。
(1)当场决定。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简易程序的要件为:①申请材料齐全;②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定,也要遵守程序法规定。
(3)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书、决定理由、申请事项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如姓名(名称)等,社会公众可以对以上内容加以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例外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②其公开有可能损害社会公益的内容;③其公开有可能侵害第三人隐私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④行政决定正式作出之前的试拟稿,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的文件。
(4)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空间效力应当覆盖全国,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其效力也应当遍及全国。除非行政许可证书本身即对其适用设定了地域限制,否则任何地方国家机关及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对其效力在国内的某一地区加以否认,也不得重复设置行政许可。
8。行政许可的期限
(1)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①即时作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②20日内作出。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
③30日内作出。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④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在特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42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42条的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于10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被许可人。
(5)行政许可期限中特别事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9。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原则。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10。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范围,经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范围予以改变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许可的延续,又称行政许可的延展,是指在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使原行政许可的效力得以继续的一种行为。
11。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特许程序。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2)认可程序。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3)核准程序。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4)登记程序。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
12。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因此,行政许可收费的设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2)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法定标准进行。
(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综上,只有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管理。
13。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形:①滥用职权;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资格条件缺陷;⑤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
(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
有些行政许可事项,如公共交通许可、公共设施经营许可等,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一经颁发即不得撤销,无论是其具有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不得作出撤销的决定。
(4)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撤销后会带来各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负担可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此种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则不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基于此种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为: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②依法予以撤销。
(2)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