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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作出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①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撤销、变更、责令重作、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④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行政诉讼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注意了解与其他诉讼共同的原则,特别掌握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3熟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熟悉行政诉讼管辖,了解确立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5熟悉行政诉讼参加人 。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资格及其转移;了解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6了解第一审程序。    
    7了解第二审程序。    
    8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9熟悉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要点速记    
    一、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②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③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2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    
    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多方位多层面的。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行政诉讼功能概括为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4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以诉讼主体、客体和内容为基本要素。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行政诉讼中,诉讼主体大致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主持、指挥诉讼活动的一方——法院,另一方面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权、执行权。其中审理权和裁判权是重心。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    
    (2)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提供证据(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得自行调查取证),不得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但这些人员参加诉讼更多地是基于公民的义务。公民在享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自然有义务协助法院行使审判职能,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其所知悉的证据以及依法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便利。    
    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法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合议原则;④回避原则;⑤公开审判原则;⑥两审终审制原则;⑦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⑧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⑨辩论原则;⑩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②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⑥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来看,体现了下列原则:①便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②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合法地办理案件;③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④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⑤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相一致。据此,地域管辖可分为:①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③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两种法定管辖而言的,属管辖的另一种分类。它是指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①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将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②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③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