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
⒘跽鸹持镏杏瘢又鹿庠丁⒀钋熹'等,以及附直之河南赵倜,安徽马联甲等,也一致通电,响应吴氏,于是奉天老张,乃也拍电中央,为梁阁辩护。略谓:
作霖上次到京,随曹使之后,促成内阁,诚以华会关头,内阁一日不成,国本一日不固,故勉为赞襄。乃以胶济问题,梁内阁甫经宣布进行,而吴使竟不加谅解,肆意讥弹,歌日通电,其措词是否失当,姑不具论,毋亦因爱国热忱,迫而出此,亦未可知。惟若不问是非,辄加攻击,试问当局者将何所措手?国事何望?应请主持正论,宣布国人,俾当局者得以从容展布,克竟全功。……
老张此电,不但替梁阁辩护,简直指驳吴氏,于是内阁问题,方才揭破真相,完全变成直奉问题。拍合一笔。此后吴氏为贯彻本人主张起见,联络各省,继续攻讦,非将梁阁推翻,誓不干休。最厉害的说话,是限梁阁于七日内去职,分明与哀的美敦书无二。而老张方面,为保持势力维持颜面计,联络浙督卢永祥,亦扶助梁阁。卢氏已先有电到京,词旨较为婉转。至奉张续电,则仍阐发前电之意,惟临了处,也有以武力拥梁的说话。其词道:
窃维时局蜩螗,必须群策群力,和衷共济,扶持而匡救之,方足以支将倾之大厦,挽既倒之狂澜。作霖前此到京,诚危急存亡之秋也。外有华府之会议,内有交行之恐慌,而积欠京外各军队之饷项,并院部各衙门之薪俸,多至十余月,少亦数月不等,甚至囚粮亦不发放,京畿重地,军政法学各界,酿成此等奇荒,不但各国之所无,抑亦从来所未有。当此新旧年关,相继并至,人心惶骇,危险万分,谁秉国钧,孰执其咎?事实具在,可为痛心。作霖蒿目时艰,不忍坐视,故承钧座之意,随曹使而周旋,赞成组阁,以期挽救乎国家接济之交行,以冀维持夫市面。凡此为国为民之念,当在共闻共见之中。而对于梁君个人,对于交通银行,平日既无所谓异议,临时亦绝无丝毫成见。乃国事方在进行,而违言竟至纷起。夫以胶济铁路问题,关乎国家权利,筹款赎回,自是唯一无二之办法。若代表力争于华府,而梁阁退让于京师,天地不容,神人共怒,吴使并各督责其卖国,夫亦谁曰不宜,但事必察其有无,情必审其虚实,如果实有其事,即加以严谴,梁阁尚有何辞?
倘事属子虚,或系误会,则锻炼周内以入人罪,不特有伤钧座之威德,且何以服天下之人心?况国务之有总理,为全国政令所从出,事烦责重,胜任必难,钧座特简贤能,当如何郑重枚卜?若进退之间,同于传舍,使海内人民,视堂堂揆席,一若无足轻重,则国事前途,何堪设想?今梁阁是否罢免,非作霖所敢妄议,继任者能否贤于梁阁,亦非作霖所能预知。假令继任产出之后,复有人焉,以莫须有之事出而吹求,又将何以处之?窃恐内阁永无完固成立之日,而国家将陷入无政府之地位,国运且以此告终,是直以爱国之热诚,转而为祸国之导线,以演出亡国之惨剧。
试问与卖国之结果,其相去有何差别也?作霖受钧座恩遇垂二十年,始终拥护中央,不忍使神州陆沉之惨剧,由钧座而身经之。应请钧座将内阁总理梁士诒,关于胶济路案,有无卖国行为,其内容究竟如何,宜宣示国人,以安众心。
如其有之,作霖不敏,窃愿为国驱除,尽法惩治。如并无其事,则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亦请明白宣示,以彰公道。
至用人行政,钧座自有权衡,应如何以善其后?作霖不敢妄赞一词矣。抑作霖尤有进者:国家危弱,至斯已极,内阁关系郑重,早在洞鉴,伏愿钧座采纳卢督军主张有电所陈,“卖国在所必诛,爱国必以其道”二语,不致令以为国除奸为名者,反为巧宦生机会。尤伏愿钧座,饬纪整纲,渊衷独断,使天下有真公理,然后国家有真人才。倘彰瘅不明,是非不辨,国民人心不死,爱国必有其人。作霖疾恶素严,当仁不让,亦必随贤哲之后,而为吾民请命也。临电不胜屏营待命之至。诸公爱国热诚,素所敬佩,敬祈俯赐明教,幸甚!
此电语气极锐,而措词却稍为和婉,闻出某名士手笔。惟奉派内部,也有拥梁与联直两派,大概老成一派,谓:“直、奉一家,则国事大定,民生可息,若两虎相争,必有一伤,不但非国家之福,于奉方也未必有利。自是正论。况梁、叶辈为旧交通系之首领,已往成绩,在人耳目,名誉既不见佳,何必被他利用,轻启战端,为国人所诟病。”主此说者,以察哈尔都统张景惠最为有力,附和者亦颇不少。无奈作霖正在盛怒头上,又素来瞧不起吴子玉,说他是后起的小辈,不配干预大政。坏事在此。一面梁、叶等人,复造作蜚言,说:“吴氏练兵筹饷,目的专为对奉,司马之心,路人皆见,此次反对梁某,可知非为鲁案,实恐梁某助奉,为虎添翼,实于他的势力,加上一个重大打击,名为对梁,实即对奉,照此情形,奉、洛前途,终必出于一战。也是真话。与其姑息养痈,何如乘机扑灭。现在吴氏所苦,在饷不在兵,一经开战,某筹主持中央,可以扣其军饷,而对于奉派,则尽量供给,是不待兵刃相接,而胜负已分。只怕未必。大帅诚欲剪除吴氏,正宜趁此时机,赶紧动手,若稽延时日,一再让步,吴氏势力既张,羽翼愈盛,固非国家之福,而奉方尤属吃亏,那时再行追悔,只怕无济于事了。”张氏听两方说来,均有情理,终以梁阁为自己推荐,若凭吴氏一电,遽令下台,本人面子上,实在下不去。而且洛吴谋奉之心,早已显露,将来之事,诚如梁等所言,终必出于一战,不如及早图之为妙。于是不顾一切,竟将上电拍发,一面召集各军事长官,大开会议,决心派兵进关,并通知参谋处筹设兵站,准备军械,且令兴业银行尽先拨洋二十万元,充作军费,一面简搜师徒,调出两师团六混成旅,整装秣马,擦掌磨拳,专候张氏命令,立刻出发。
这时最为难的,却有两人:一个是高踞白宫的徐大总统,一个是雄镇四省的曹经略使。原因梁氏组阁,先得徐之同意,此时自不能不设法维持,且现在库空如洗,除了梁氏,谁也没有这等大胆,敢轻易尝试这内阁的风味。而且靳氏下台,虽有许多原因,其实还是吃金融界的挤轧。而左右金融界者,仍为旧交系梁、叶等人,若去梁而另用他人,梁氏意不能甘,势必再以金融势力倒阁。真是小人。如此循环报复,不但年关无法过渡,而且政治纠纷,愈演愈烈,自己这把总统交椅,也万万坐不下去了。所以为本人威信和体面计,为政局前途计,除了追随奉张、维持梁阁外,实无比较妥当的法子。但吴氏兵多将广,素负战名,也断不能不设计敷衍。徐氏本人和吴氏本无交谊,调停两字,也觉为难,想来想去,仍惟求救于曹三。曹和奉张原有姻亲,而无大恶感,对于吴氏之剑拔弩张,志在挑战,也觉太过激烈。但吴氏为本人爱将,本人以吴氏为灵魂,向来吴氏所作所言,自己从不加以反对。又因吴氏反梁,本为鲁案,题目极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轻易不好讲话,可是鲁案因中代表否认曾受梁阁让步的训令,美国的舆论,也非常注意,以为美总统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东问题的能否解决。所以当时华盛顿的空气,也颇为紧张,因此美国人也有出任调停的。英人也希望华会早日结束,加入调停,所以中日代表在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连开了三天会议,方才议定了几条大纲。还算运气。第一条,估定山东铁路的总价值,依照德国的估价为五千三百四十万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分十五年还清。第二条,规定在款子未偿清之前,须任日人为运输总管和总会计。第三条,规定铁路财政细则由中、日主管人员在六个月内协定。当时签字的,中国全权代表是王宠惠、顾维钧、施肇基三人,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两人,美国是国务卿休士和专门委员马莱、皮尔三人,英国是贝尔福和专门委员林森格、惠生等三人。签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签约,照录如下:
第一条 胶州租地。(一)日本以前属德国胶州租地,交还中国。(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会同清理,移交胶州租地行政及公产等项事宜,并解决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中日委员应立即齐集。(三)上述移交及清理应赶速办理完竣,无论如何,不能迟至本条约发生效力六个月以后。(四)日本政府愿将胶州租地行政机关之案卷,为移交上及后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国。此项交付在交付胶州湾土地后行之。
第二条 公产。(一)日本政府允以胶州租地内一切公产,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设置等等,无论前属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购得建造者,一律交给中国,惟本条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二)移交公产,中国不予任何项赔偿,惟(甲)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扩增者不在此限。属于(甲)(乙)两项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实费,斟酌继续损耗成数,酌给相当赔费。(三)胶州租地内此等公产,其属于设立日本领事馆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会所特需之学校寺院墓地等项,亦准日人社会保留之。此条详细事宜,由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委员联合办理。
第三条 日本军队。日本军队连同驻防胶济沿路之日本宪兵,应于中国派有兵警接防铁路时,赶即撤退。中国兵警之接防,日军之撤退,可以分段为之。分段撤除日期,应由中日得力官员协订。日军之全部撤清,应赶于签订本条约之三个月内为之,无论如何,不能迟至签订本条约之六个月以后。青岛日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清。万一不及,至迟亦不能过移交行政权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条 海关。(一)本条约发生效力后,青岛海关即完全成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日所订青岛海关临时合同,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废止。
第五条 胶济铁路。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
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一次清偿之,惟须于六个月前预为通知。在此项国库证券完全赎回之前,中国应选任一日人为事务长,一日人为会计长,会同中国会计长共同办事。此项日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察,有相当理由时得免其职。上述国库证券之详细条款,另定之。本条所列诸事,须由中日当局协定者,应赶速协订之。至迟当以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为限。
第六条 胶济支路。高徐、济顺两支路之让权,归国际新银团接受,其余件由中国政府及银团自定之。
第七条 矿山。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之采矿权,前由中国许与德国者,移交于中国政府特许之公司接办。日人在此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等办法条件,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此项委员,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齐集。
第八条 开放前属德国之租地。日本政府表示无意设立日本专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岛。中国政府表示愿公开前属德国之胶州租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区域以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凡外人在此区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权利,无论在德国租借时期或日本军事占领时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所得此等权利之效力与地位问题,由中日联合委员协定之。
第九条 盐场。制盐在中国为政府官业,日本公司日本人沿胶州湾所经营之盐场,统由中国政府备价收回。惟日人对于此等盐场所出者得购买相当数量。另定相当办法办理之。商订此等办法并实行移交盐场由中日委员赶速办理,至迟须本条约发生效力之六个月内竣事。
第十条 海电。日本表示凡前属德人之青岛至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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