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改革–曲新久





谥矫嫔稀⑿丛诿教迳希野阉⒈沓隼慈帽鹑酥溃昧耍栽谡飧鑫侍馍希导手葱形颐呛芾眩饪梢运凳怯忠桓鑫侍狻!?br />
    再一个问题,我想还有一个死刑执行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从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经常是游街,在有些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绝迹。 

    再比如说,我们死刑执行,死刑方面的二次宣判。一次是因为死刑执行,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你必须告诉他,你被判处死刑了,然后你有什么遗言,然后接着要核对身份,然后要执行。我们在有些地方,为了严打的要求把他拉出去,拉出去搞个万人大会,我们在第二次再宣判一次,那么也就是给大家展示一下,这恐怕是一个不合适的做法。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可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这就是自由刑当中的劳动问题,也就是说监狱劳动的问题。在我们古代的时候,在西方近代前,劳动,有些监狱劳动就是折磨人的,那个也不能叫做劳动了,就是折磨,比如说给你弄个磨盘,给你套上套象驴一样套上,然后告诉你那儿有一个计数器,然后你就拉拉拉,拉磨转,转多少圈,转不够圈不给饭吃,那你就拼命拉着磨转,然后接着,这一堆石头说你搬到南院去,咣咣咣,搬过去,说报告长官,我搬完了,说再搬回来。 

    那么,作为徒刑来讲,它剥夺的是什么,就是自由,什么叫被剥夺了自由了呢?告诉你,你在一个房子里头,你在一个院子里头,或者在你画地为牢的圈子里面,你不能动了,你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别的地方了,这就叫剥夺了自由。在这里来讲,拿徒刑来讲,劳动可不可以作为自由刑惩罚的一个内容呢?当然如果看我们50年代,我们曾经有一个阶段主要是从经济上的考虑,因为罪犯你不能够白吃粮食,我们当时的经济非常困难,所以罪犯要有劳动,要靠自己养活自己,这是一种无奈,也是没办法。到后来有一个阶段,我们查我们的规章可以发现,我们把劳动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惩罚方法,就是说劳动本身是惩罚的一种方法。那么,到了1979年刑法的时候,我们不再确定劳动是一种惩罚方法。 

    但是,我们在现在的刑法上,你会注意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一定要参加、强迫其参加劳动。那么,这个问题,恐怕是我们现在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作出改变的。在监狱里头呢,我们剥夺了他的自由,但是在监狱里面他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 

    我们说劳动是人的一项权利,那么在监狱当中,劳动可以被强制进行,但是这个强制进行,应该是基于一种…基于为了犯罪人,或者是受刑人的利益去强制他进行。比如他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通过劳动,因为他表现比较好,获得减刑,获得假释,而他获得的报酬也可以赔偿被害人,来资助自己的家人,也可以为自己未来的生活作出安排,这样来讲,我们这个劳动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但是如果有的人就是不想劳动,我就是不劳动,好吧,你可以不劳动,那么你喜欢干什么呢?说我要学习,学文化,也很好。说我也无不愿意学文化,那么你想干什么呢?我就躺在床上睡觉,那你就睡吧,但是你表现不好,我不会给你很快的减刑、假释,那么也就是说,学习劳动也好,监狱的生活也好,让他有一个自己的选择。因为作为犯罪人,犯罪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不适应社会生活,不会按照合乎道德、法律的要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而监狱这个环境呢?我们把他关的时间长了以后,他更加不会去适应社会的生活,他可能会成为两种人,一种是等待时机出来,报复社会,成为暴徒,更凶恶的暴徒。我们看到很多。另外一种,就成为一个顺民,首长好,领导好,政府好,自己什么也不会做,我们叫做监狱文化人。所以在这点我讲,在监狱当中应该给罪犯比较大的自由,他的学习,他的生活,作为监狱来讲,也可以在有些方面进行强制,比如说出早操,比如说肢体的这样一种训练啊,都可以。但是总体上来讲,他必须是为了罪犯的,为了受刑人的利益来进行的一些强制,这些强制不应该是有辱人格的,我们更不应该使用外在的,比如说使用刑具来强制他进行劳动,那都是显然不可以的。 

    再就一个问题,我想就是监狱纪律,比如说我们的戒具使用,主要是死刑犯的使用,这个问题现在也可以说也是一个问题,我们法律上对死刑犯戒具使用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决一旦确立,准备宣判了,宣判死刑了,罪犯就会被砸上脚镣,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讲可能二审时间可能会是很长的,一般正常的时间是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就成两个半月,再重大复杂的,还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三个月等等,那么这样一来,在一个月,两个半月,甚至是半年的时间之内,让罪犯带着脚镣,我个人认为,对于人权,对罪犯的权利,对于他的人道的待遇来讲是不合适的。 再有一个问题,我讲的就是受刑人,我们谈到这么多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的监狱法也好,刑事诉讼法也好,已经规定了相当多的受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但是我们现在还有一个需要发展的余地,就是把这个权利的体系更加系统化,更加制度化,更加可操作,更加得到确保。举例来讲,一个受刑人在监狱当中他的表现如何,什么时候给他减刑,什么时候给他假释,这个时候来讲,在我们国家目前基本上来说是我们政府单方面的,还主要看作一种恩赦,那么我们现在未来的发展是不是需要给予罪犯,当他符合一定条件以后,政府必须给他减刑,如果政府不给他减刑,他可以寻求法律,寻求法庭的救济,司法的救济,那么在这些方面,我们现在应该讲还都是没有开展。所以说我们国家现在的刑法制度,在人道的改革方面,在我们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条件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还是有相当多的可以改进的余地的。 

    我想,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国家现在能够解决的话,我们的监狱的状况,或者是刑罚制度的人道主义状况应该就是满意的。 

    那么我相信,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对于间接的、潜移默化地来引导我们的文化,对于变革我们的文化,可以讲会有很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我相信,我们的国家是有希望的,我们的法制也是有希望的。好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好,下面是观众和网友跟您的互动时间。首先,看看来自凤凰网站网友对您的提问,第一位网友叫做〃我懂法律我怕谁〃。他说我知道,我们国家每年大约有五万人处以劳动教养的惩罚,如果不考虑断续期的话,每年一共有三百多万人被劳动教养,而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是一到三年,如果改造不好,甚至可以延长到一年。而据我所知,世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剥夺公民自由的方式,对公民进行所谓改造。我想问曲博士的就是,您认为一个行政机关,抛开司法机关,自设劳动教养机关,不通过法庭审判,不给公民提供律师保证,便将其投入劳动教养所,是否符合法道和人道? 

    回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该讲这个问题也很尖锐。现在来讲,在法学界也是一个非常热烈讨论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当中提的,比如说劳动教养的数字问题,我想可能是不太准确,从教育的角度上来讲,我始终认为,教育应该是一种引导性的,教育是一种基于交流性的,也就是说平等的一种沟通的,那么教育应该不是被强制的,我就是把你找来以后,你有问题,比如说你经常的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什么难死公安,气死法院,怎么办呢?我就得教育教育你。但是教育应该讲,这种教育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够剥夺他的自由,如果剥夺自由的话,他就是罪犯。现在比较一致的意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把劳动教养司法化,那么劳动教养应该是由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当然这种判决又是剥夺自由的,所以它一定是和犯罪相联系的,按照我的观念,应该是对犯罪人来适用的。我认为可以改造成轻罪监狱,按这个可能是需要一个中央的决策了。 

    主持人:谢谢您。现在咱们把发言机会留给同学。 

    提 问:我觉得你提到了很多措施,我觉得我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另一些,本人就不敢苟同,比如你说没收财产,还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些措施,我觉得可以接受,但是对于说的废除死刑,或者说尽可能地减少死刑这些问题,我本人就不敢苟同,我觉得更何况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来说,举个例子,假如我的亲人遭到了非常残酷的伤害,杀害,对我来说,如果说罪犯没有被判处死刑,他依然活得好好的,不管他是怎么样的形式活着,他依然活得好好的,这种情况下,对我来说我觉得是不人道的,我心里就不会有一种平衡感,而且不会有一种安全感。所以说我觉得,你所提出的各种改良措施也好,我觉得更多地应该考虑到中国的一种实际和传统,即便它是一种倡导性的,应该是逐渐的一步一步来的。我的问题完了。 

    回答:我想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比如说死刑的废除问题,我到现在为止,我也尝试着,因为我没有做个工作去做,只是作为一种尝试着,是不是能够说服别人,包括说服我的学生,说服我的朋友,说服我的同事,特别是我去找法官、检察官去说服他,但是目前为止我也没有做过太多,可能试过几次,没有一次成功。但是我有一次成功的机会,就是当年我从延边自治州,延边坐火车到沈阳,在火车的途中我遇到一位老太太,这位老太太是个朝鲜族的,非常慈祥的老太太,一路我们就聊天,我完全是拉家常方式,她开始是坚决反对废除死刑。后来我在四个多小时的时间中说服她,她真诚地觉得应该废除死刑。我相信一个老太太都能够说服的话,我们在座的人恐怕也应该容易被说服,当然可能需要时间,因为越是有知识的人越难以被说服,越是有地位的人也就越难以被说服,这时候可能有知识的偏见,包括我本人可能也有知识的偏见。 

    主持人:还有好多曲教授没有提到的,其实你有可能反对。就事论事,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有的时候我们常要考虑怎么解心头之气,一个被害人,但是怎么解心头之气,是可以变化的,假如一百年前,我们甚至希望杀我们的那个人他们全家都死,是那样解自己心头之气,但是现在我们不是了只要他一个人死。但是如果我们再移风易俗的话,很有可能我们认为,我们被害了,但是这个人被判十五年徒刑,已经可以解我们的气了。 

    观众:曲老师好,主持人好。我们知道在刑法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一个基本的矛盾就是安全与自由的矛盾,您刚才讲到在刑罚处罚上给予犯罪人的一些人道的安排,有各种自由的措施,我想问的是,我们刑罚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说要减轻或者消除犯罪人潜在的犯罪性,使其改过自新,以后不再犯罪。这种人道或者自由的措施,会不会妨碍我们这种改造的目的的实现?或者说我们怎样寻求,在刑罚人道性中间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回答:把刑罚改得这么温情,在很多同学来说你太对犯罪人宽大了,是不是?那么在这里有一个逻辑的问题,我们惩罚,惩罚的是什么?比如说死刑,我们要剥夺的是他的生命,那么古代的那个死刑,他要经过复杂的折磨人的过程,人只有一死,那么那种折磨的过程有什么必要呢?我们且不讲人道精神,一个最简单的,自己累不累?那么这个逻辑在哪儿呢?按照人道的精神,我们要剥夺的是什么,我们要准确地给它界定,比如说我说他死刑剥夺的就是生命,像过去死刑的发展、演变,从过去的车裂,脑袋、脚、胳膊给撕了,到后面的腰斩,从拦腰给斩断,拦腰斩断我嘴巴还能说,我疼啊疼啊,疼,再忍会儿,一会就死了,到后来砍脑袋,你看这个变化,它是逐渐缓和的。到现在我们死刑的执行,比如说我们现在用枪决的方式,枪决的方式发现,尽管很快地可以让他死刑执行,但是可能会有,像过去打心脏,有的人心就长偏了,特别犯罪人就更容易长偏了,开玩笑,有个声音在反对我不能这么说。确实有死亡的过程比较长,那么怎么办呢?我们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做了一个变化,就是说要用注射的方式,因为通过世界各国的观察,实证的研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