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焦点问题
翊坷?0万元),是减产的“主观原因”,等等。
奇怪的是,鉴定书没有提及这样的基本事实:按国家有关法规,北疆乡根本无权经营种子!更没有提及:这批种子没有三证、产品说明书及任何手续,把这种来路暧昧的种子卖给农民是完全违法的!
根据调查组的鉴定意见,省农委种子管理局正式要求大兴安岭地区农委种子管理站对此案做出处罚决定(请注意,这批种子是同属大兴安岭农委的科教科从牙克石市购进的,这意味着,从地区农委这个层面上说,将由造成如此恶劣后果的单位自己“处罚”自己的违法行为)。
结果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地区种子管理站一直置若罔闻,顶着不办。案件拖下来了。
决死农民的悲惨际遇官场:良知与冷漠的对撞与搏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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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几位上访农民挺不住了,一是他们种植量比较少,损失也就小;二是同官僚们做斗争是要花费许多时间、费用和精力的。按兵书上的说法,官僚主义者们是“以逸待劳”,而且衣食无忧。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们告状要花路费、食宿费,他们没钱,他们还得种地、活命。可唐维君不行,当初他投入太大,现在血本无归,已近倾家荡产,必须讨个公正的“说法”。于是,唐维君继续来往奔波于县、地区首府加格达奇市和省城哈尔滨之间。
一封告状信被有关部门送至省政府领导的办公桌上,副省长王宗璋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在省领导批示的压力下,时隔半年多,1999年4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种子管理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所谓“处罚书”颠倒黑白,充满谎言,只字不提种子是非法的“三无”产品,完全回避了这批种子是由地区农委科教科和北疆乡违法购入经营的基本事实,强词夺理地声称“当地气候异常”、“种植者不懂技术”等所谓“客观原因”,公然谎称种植“青油9号”的其他农户都有亩产几十斤的收成(笔者按:一、是否“青油9号”,存疑;二、这可怜的数量也算收成吗?三、2000年1月,据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李海春所取的高继有询问笔录,高当时承认:“我们乡政府也种了75亩,也加强管理了,可长得不好,由于还抵不上收割费用,就弃收了”)。“处罚书”最后决定,由北疆乡农技站“赔偿”唐维君损失费24391。53元。
此案与乡农技站何干?一纸谎言,轻描淡写,就想大事化小,金蝉脱壳,滑脱地区农委和乡政府坑害农民的责任!
唐维君当然不服,于5月6日将《复议申请书》送达省种子管理局。在法规办主任魏海良主持下,6月16日,省种子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坚决果断地决定“撤消大兴安岭地区种子管理站的《处罚决定书》”。
这是一份难得的充满正义和正气、真正体现执政为民精神的好文件,今天读来依然令人荡气回肠!文件严正指出,大兴安岭地区种子管理站的《处罚决定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专家意见作为依据使用不当”等原则性错误,明确提出,“依据县政府批准调入的这批未经审定的油菜品种是非法的”,“绝大部分地块已经绝产或基本没什么产量”,“种子是造成减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文件要求大兴安岭地区种子管理站“重新做出处罚”。
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抵抗是顽强和满不在乎的,一拖又是3个月。经唐维君更为顽强的催问和省种子局的再三催办,大兴安岭地区种子管理站被迫做出《重新处罚决定》。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份“目无王法”的文件。该决定违反国家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中“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相同行政行为”的规定,公然抗拒省种子局的《决定书》,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罚意见。
小小的地区种子站居然敢于对抗国家法规,与省种子管理局公开“顶牛”,是何道理?容待后文分析。
农民唐维君只能依法办事,于是按规定再次向省种子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
省种子管理局的权限到此为止。他们觉得很是无奈,从此没有下文。唐维君再去找,他们只能催催、问问。面对如此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堡垒和带有明显“既得利益集团”色彩的违法行为,他们显然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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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抗争!万般无奈的唐维君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寄送了一封举报信,状告北疆乡乡长高继有犯有“玩忽职守罪”。1999年11月1日,省人大司法委员会将该信批转省人民检察院,要求认真查处。
2000年1月,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呼玛县检察分院组成联合专案组(组长为省检察院法纪局干部李海春),先后调查询问了购入种子的北疆乡政府、地区农委科教科。4月,专案组又到内蒙古牙克石市种子公司调查(此行费用又由唐维君负担,共花费7000余元)。应当说,案情自此已经暴露:同一批种子,牙克石市种子公司竟然先后提供了两份自制发票!在“0211”号发票上注明的是“浩油11号”,在“0212”号发票上又改注为“青油9号”。这批种子到底是什么品种?为什么可以随便乱改,谁能说得清?
富有侦察经验的李海春调取了此前的“0204”号发票,该发票是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市房产段农场购入所谓“浩油11号”种子的凭据。经查,这个农场买的也是“三无”产品,种了1500亩地,平均亩产只有13。3斤,等于基本绝产!
李海春愤怒地说:“这还查啥!已经清楚了,先开的是‘浩油11号’发票,听我们查问‘青油9号’,又补填了新发票,明显是弄虚作假!”
2000年7月,省检察院李海春、马晓东等人又到北疆乡,调查高继有(此人已于1999年升任县房地局局长),就在这次询问中,高继有承认乡政府种的油菜地也“绝产弃收”了。富有戏剧性的是,正在询问中,高继有扑通一声当场昏倒,两眼翻白,牙关紧闭,据说是犯了“心脏病”。赶紧送呼玛县医院“紧急抢救”吧,不想高继有的家人、亲属20来人闻讯冲到医院,对两位检察官大肆围攻,叫嚷说高继有“犯病”是检察官“逼“的,最后由县领导出面调解才算解了围。为“抢救”高继有,匆忙之中,李海春的检察官制服都丢在北疆乡了。而事后,高继有居然向省检察院反告李海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那就查吧,结论当然是“无中生有”。但为缓解“矛盾”,省检察院只好把办案人换掉。本案拖至2001年夏,省检察院已经换了第3拨办案人,依然没有结果。
奇怪的是,此后的漫长时日里,案子竟然越办越“夹生”。原因是,省检察院虽然出人出力,但最后是“责成”大兴安岭地区分院负责“侦破此案”。案子又回到大兴安岭那地处高寒、山高林密的地方,事实真相就越来越模糊不清。奇文共欣赏,现在,让我们耐住性子,来欣赏一下由大兴安岭地区检察分院“调查”的“案件事实”吧:“1998年2月,呼玛县政府决定扩大种植油菜比例,北疆乡政府为此向农民作了宣传。许多农户表示愿意种植油菜。”“同年3月末,农户唐维君等人在购买油菜种子未成的情况下,找到乡长高继有,请求乡政府帮助购买‘青油9号’油菜种子,高表示同意。”然后,“高向县政府写了申请购买油菜种子的报告。”高又“给地区农业局科教科科长黄桂荣打电话,请黄帮助联系购买‘青油9号’种子。”如此等等,行文中隐含的意思是:地区农委科教科、北疆乡政府非法运营菜种,不管种子是真是假,都是在农民唐维君等人“主动要求”下进行的,他们是在为农民“服务”(事后查明,是“有偿服务”)!
完全是颠倒黑白、欺上瞒下的一派谎言!报告依然回避这批种子系“三无”非法产品,地区农委、乡政府无权经营种子等要害问题。据此,地区检察分院认为高继有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应作撤案处理”。省检察院据此向省人大做了报告。省里一位姓马的女检察官甚至对唐维君说:“卖给你的只要是油菜种,没长出苞米来,就不是假种子!”
执法者对国家制定的《种子法》无知到这种地步,真是骇人听闻!
案子又一次在大兴安岭地区陷入“既定方针”的怪圈。唐维君又失败了。
2002年4月,哈尔滨的蒋律师接手此案后,找到已调任其它工作的黑龙江省检察院原办案人、检察官李海春。李海春沉痛地说:“农民唐维君确实太冤了,很值得同情。现在地方保护主义太严重,我们实在整不动。希望你设法多帮帮唐维君。”听说蒋律师要去呼玛县调查取证,李海春担忧地说:“你一个女同志去那里,千万注意安全啊!我去那里被一帮人围攻,连检察官制服都来不及穿上,就跑出来了。”
决死农民的悲惨际遇官场:良知与冷漠的对撞与搏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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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来看看这批神秘的种子究竟来自何方?内蒙古牙克石市种子公司原称是自己生产的,后又改称是从青海省门源县购进的。2002年5月27日,唐维君的代理律师蒋自掏路费,亲赴青海省种子管理站调查,直接询问了“青油9号”的育种人田正科先生。田正科证明:
一、“青油9号”是20世纪70年代初培育的,90年代初就被新的优良品种替代,自此他们不再对“青油9号”提供技术服务,也不推广这个品种,从来没有委托其它省繁育过该品种;
二、牙克石市种子公司从来没找过他们;
三、青海省种子站从来没有委托门源县种子站进行“青油9号”的繁育工作。
四、北疆乡的种子包装袋不是我省种子站统一监制的包装物。
尽管惊动了如此众多的单位和部门,这批种子的来源,至今依然是说不清楚的“黑洞”——没人彻查!横跨3省,有些部门是害怕查,有些部门是懒于查,有些部门是不想查,有些部门是知道查不了。
6月20日,蒋律师找到黑龙江省新任省农委主任张松岭,陈述了唐案全部事实经过,并提供了从青海省调查来的相关笔录和证据。张松岭是共青团干部出身,此前曾任哈尔滨市主管农业的副市长,作风干练,办事果断。他大为震怒,说:“假种子坑害农民的事情,我们不管谁管!”但是,在现行体制下,所有单位和部门只对当地首脑人物和机关负责,只有业务指导职能的省农委仍然很难拱动大兴安岭地区农委。张松岭主任只好亲自打电话,请地区农委主任扎达布、副主任王世才等人进省城面谈,希望他们“对受害农民要宽厚一些,尽快给予赔偿,帮助农民恢复生产。”据说,谈的效果还不错,会上各位都对唐维君的不幸给予深切同情。
2002年7月11日,蒋律师和唐维君赴地区农委,就落实省农委意见进行协商。参加人有地区农委副主任王世才、地区种子站站长孙兴安、北疆乡党委书记张景吉等人。
中国农民有着惊人的忍辱负重的能力和宽厚的胸怀。会上,蒋律师和唐维君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请有关方面帮助唐维君把撂荒数年的3000亩地重新翻耕一遍,以便他恢复生产;二是请乡政府和地区农委做做当地金融部门工作,给唐维君以必要的贷款支持,以利他进行生产自救;三是呼玛县原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顺延4年,以减轻唐维君的经济负担。
应当说,这些要求是最基本的、合情合理的,表明农民唐维君在惨遭坑害之后,并不想使地方政府过于为难,并依然保持着努力进行生产自救的勇气。
北疆乡张书记表示:此案谁卖种子谁承担责任(暗指地区农委),改革后,乡里没有机耕队,无法为唐翻地,“我们管不了”。
地区农委王副主任表示:现在银行不听咱们的,我们去协调也很难,但同意顺延当初的优惠政策。
北疆乡张书记同意减免1999年至2002年的土地承包费,但反对顺延优惠政策,因为这等于减少了乡里的收入,他坚持认为,全部损失应由供种方负责。
“皮球”踢来踢去,几方争得一塌糊涂。在座所有单位的天职都是为农民服务的,可面对唐维君的巨大损失和生活惨状,我们感觉不到他们的内疚、自责、勇于承担责任的勇气,以及对农民应有的同情与关爱。
只有冷漠,还是冷漠!
可笑而又可悲的是,最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