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过“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个别人员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权力秩序,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暴力指向,暴力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
1。6 关于官场中的白、黑、灰现象
中国人习惯把正规的东西称为白色或者红色的(如红色政权、白色收入);把非正规的东西称为黑色的(如黑社会、黑帮);把介于红黑之间的成为灰色(如灰色收入)。
从《后汉书。百官志》到《明史。职官志》上看,正式的规定中就没有县令接待过客的任务。而驿传或驿站(相当于现在的邮政局兼招待所)的驿丞(相当于现在的邮政局局长兼招待所所长)是有接待任务的。而接待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自古以来,“迎来送往”就是惯例,侍侯上官及讨好过客,都是官场必须的应酬,其实质是搜刮百姓之后的利益再分配,是民脂民膏的分肥。官场宦游,谁知道明天谁富谁贵?培植关系本来就是正常的投资,不得罪人更是必要的保险。
过客的权益不仅可以直接表现为他们的要求和勒索,间接地表现为同级或同事的讨好竞争,还可以表现为上级机关的财政提取,表现为兄弟单位的协助申请,表现为部下挨打犯难。在这些一对一的具体关系中,任何一点不合作,任何一点冷淡和逃避,任何一点冒犯,都可能得罪某个权势者,都可能招致记恨和报复;反过来,让人喜出望外的恭敬和供应,则可能带来更好的官运。明朝著名清官海瑞说“县官真做了一个驿丞”。连县官这种恒定的身份,都会依据利害关系网中的真实位置改变含义,我们还能不假思索地接受什么?
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于1558年在浙江省淳安县当县令,他向老百姓征收的银子只是前任的7%,前任征收的银是他的14倍。这一大笔不义之财,主要部分用于接待过客和孝敬上司了;孝敬上司的那部分,又有一大笔转为上级政府接待过客的费用。虽然这笔多征的一万多两银子违反了中央的规定,虽然有点黑,但不是独吞的脏款,依据“非义之义、非礼之礼”的潜规则标准,这笔银子符合官吏集团内部的“义”得到了合乎潜规则的分配。因此,这笔钱不是“黑钱”,而是“灰钱”;于是搜刮和瓜分这笔灰钱的人也不是“黑帮”,而是“灰帮”。
海瑞的新规矩损害了千百官吏的切身利益,他“日与群小较量”,感觉到“窝蜂难犯”。只要有一两个忍不住咬他一口,就可以叫他大病一场,何况是一窝蜂。最后被迫辞职,再次验征了苏辙阐发的“君子斗不过小人”的历史规律。
海瑞说:“百姓口小,有公议不能自致于上,过客口大,稍不如意则颠倒是非,谤言行焉。”这就是说,欺负百姓无妨,上边听不见;得罪了过客却要招致诽谤。为了进步,县官不能不巴结“口大”集团,牺牲“口小”集团,要明白自己的权力其实也是信息传递集团给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灰帮化乃是领导说了算的体制和官僚集团的信息垄断地位的自然结果,是政局中互动各方依仗各自实力“局定”的,个人道德的优劣已经无关大局。
县官的身份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为黑白之间的不同灰度,至于灰到什么程度可以叫黑,灰在什么程度之前仍然可以算白,那是有命名权的人贴的标签,体现了他们的利弊权衡,与现实利害格局所“局定”的真实身份是两码事。
余斌,前湖南省临湘市长副市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余斌称自己收受的礼金都用于公益事业,如扶贫等;或者用于公务。
于是,他是一个贪官还是一个特殊环境下的“清官”?他该定罪还是应该受到认可,就成了社会关注的公共话题,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余斌是中国广大基层干部中的一个,如果以余斌的高度来对中国广大基层干部的廉洁度和道德水平划线,有多少人在他之上?有多少人在他之下?
余斌在他写的申诉信中列举了许多他破坏官场潜规则的事实。他认为他“收受朋友的用于公益事业,不应该获罪。”他“坚持改革,坚持原则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我的亲戚好友也认为我不懂官场潜规则”。有记者问他,你把“非法所得”用于公务或资助穷人,是不是争取民心,为自己升迁拉票。余斌立即反问,你说下面的人对你好有什么用?我当副市长还不是上面任命的。
太多的东西居于灰色地带,包括腐败和廉洁,也没有清晰的边界。无论如何,余斌已经成为一个官场符号,在一定的意义上是可以脱离具体的语境来讨论的。从这个角度说,即便是出现一种分析,认为他是否因为“不会做官”,“不遵守潜规则”而出局,也并不意味着是针对当地的政治环境的批评和否定。
从现实出发,余斌不仅“可以理解”,或者值得“同情地理解”,甚至成了官场的“孤胆英雄”。持如此意见的多是普通百姓,他们有“清官情结”,他们听不进法律的道理,他们认可官员的“次道德”。而从法律的角度看,也有人认为:他不应该治罪,因为受贿罪的要件之一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没有证据表明余斌为他人非法谋利。更有人认为,余斌做了这么多年的官,才收这么点,简直是个好官。
从现实政治的角度看,首先是一个官员可不可以做到不受贿?这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他将寸步难行不能行走于官场吗?其次是收了礼金以后,交给纪委,存进廉政帐户;但廉政帐户以其惊世骇俗的性质,也是世界上最不透明的“公共帐户”。再就是,余斌似的处置方式,收下来,还能用到“正道”上去——谁知道收多少用了多少,这是一个“良心问题”。
总之,为什么交给纪委或者存进廉政帐户就不算受贿,或者在某个时刻前做了这样的处理不算犯罪,而余斌似的处置就是犯罪?“现实派”说这样的好官不该判;“法律派”说应该判,而且判轻了。
法律易碎,好官难求。好官情结是注定要落空的。凭什么一个人要把非法收入用于正道?这是靠不住的。不过,无论官场潜规则之于余斌如何,在中国的环境下,做过官就是一种资源。
中国还有一种“灰色兼职”现象。所谓“灰色兼职”就是指现行法律没有明令禁止,有时甚至获得支持,但带来不当之名和利的兼职。
我国政府官员兼任国有、民有、自有企业的实质性管理职务非常普遍,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矿难一样造成严重伤亡,但是它使得公共权力被私用。官员当老板的企业,当然在官场路子多,在税收、土地批租等领域,极易造成腐败,对于要求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危害并不比矿难小。比如官员在营利机构兼职,那么他到底以企业最大利益为目标,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这就矛盾了。
当前我国行政官员兼任大学教授、学会(协会)会长的情况比较普遍。从官员的角度看,获取高校的兼职教授,就得到了一种学术荣誉,就可以把自己看作是“儒官”,就可以消除一部分人对“纯官”的低评价。
常常被人忽略的是,政府官员到高校兼任教授甚至院长,正象官员到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一样,是违反社会市场经济原则的,引发了不正当竞争。作为公务员,他必须立足于为国家、为全社会服务,决不能为小团体、小圈子服务,不能厚此薄彼。试想,如果一个高级官员兼任甲高校的教授,这种兼职对于别的高校来讲是不公平的。
既然历代的清官都没有能挽救当朝的衰亡,那么有清官和没有清官的区别在哪里?清官员不可贪婪越位——权、名、利一个都不能少,错位——既种不好自己的地,又荒废了别人的田,一身不可二任;否则必然缺位——不能做到公正执法、公平运作。政府及其官员,其任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提供全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提供私人不可能、不愿意、不适于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担任兼职教授,显然是提供了不该提供的私人产品、非公共产品。
不管中国这些年在体制和法律法规上取得了多么大的进步,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人世代期盼好官的心理定势。
在中国,历来有一种“清官情结”。
历代的清官到底是聪明人还是傻瓜?如果是聪明人,就应该知道中国有句名言:“皇帝不急太监急”,纵然你在千万人之上,但你毕竟在一人之下。
官与贪官是相比较而言,没有贪官就显示不出清官。然而贪婪者众、清廉者寡。
从经济方面考虑,清官是很难当的。正式的制度惩罚清官,淘汰清官。硬要当清官的人,在经济上必定是一个失败者。这里都是算的经济帐,没有重视道德操守。道德操守是官僚集团自始至终卖力挥舞的一面大旗;道德的力量是有效的,海瑞可以为证;但道德的力量又是有限的,,海瑞的罕见和盛名也可以为证。
“异地为官”是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一种规定。在现实社会,也有人呼吁我们的干部制度应该学习这种制度,久居原籍为官,有弊是无疑的,把他们从原籍调走,易地为官,就可以让干部跳出“天时地利人和”的地缘圈子,可以减少腐败的机会。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似乎没有这样简单,现代通信、交通发达,官可以走,“关系”同样可以走,只要有权可以利用,到那里不是发财?看看被查处的贪官,有几个是本地起家、本地贪污、本地落马的?退一步说,即使“异地为官”真能起到阻隔作用,也不能保证他在新的地盘开始新的贪污。权力象一块强磁铁,放在哪里都有铁屑吸附过来。所以说,“异地为官”未必就比原籍有多大的防腐优势,即使有一点点,那也是一条防腐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我国历史上,不少朝代都有属籍回避制度,如清代以前的法律曾有“五百里之内不为官”的规定,结果还是贪污盛行。
为什么一些地方发生矿难或者其他重大事故,很快就能“坏事变好事”,地方媒体连篇累牍的是“官员坐镇”、“抢险救人”的新闻,盖过了对事故原因的反思:为什么安全生产的要求屡屡落空,负有重大渎职责任的官员却不会丢乌纱帽,易地做官持续高升;为什么今天需要反过来算老帐,关键在于事故追责制度有漏洞。让那些职能部门的官员去追责,结果肯定是清一色的“天灾”,没人说是“人祸”,更不会承认自己玩忽职守。让责任人自己调查自己的责任,肯定难以保证公正。
更有甚者,一些当事的“问题官员”由于身在关键位置,掌握调查组的动态和信息,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展“反调查”,甚至涂改证据,糊弄上级调查人员,掩盖腐败。
建立当事官员回避和流动制度,以减少调查处理中的权力干扰和人情干扰,切断官员与当地关系网的联系,将涉案责任官员的权力“暂扣”,让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责任人“靠边站”,上级调查组才能撕快层层迷雾,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矿难的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当地官员通过各种权力入股的方式与地方的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官员提供权力保护伞,庇护地方的黑恶势力,共同为小集团和个人谋取不义之财,他们手中的公共权力完全成了小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工具,如果有其他的政府部门试图查处,这些官员就会加以阻扰;还有商业贿赂与官员权力腐败的期权化趋势,反映的都是同一类问题,即官员把社会和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完全私有化,与当地的小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得正式的规则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为少数利益集团服务的非正式规则。
而之所以能够产生这种情况,则又是因为官员长期任职于一地或某一职能部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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