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目前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多,尤其表现在任用干部时,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难度大,做到民主集中制,也非常难。
目前在省里,提拔干部实行全委会票决制,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在县区,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决策发扬民主,这的确是个进步,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咋“决”,而是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
“一把手”才有“初始提名权”,但干部出事了,想追究责任却找不到人。在推荐干部人选上,应该搞署名推荐。最好的监督是公开,尤其是党务公开,应该稳妥推进,但目前这项工作推进的力度非常有限。
由党内民主入手凝聚监督合力
“监督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监督者不是权力的委托者,权力委托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之间“错位”。
按照现代政党理念,我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要强化对纪委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纪委等监督机关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而现实情况是,以一个省为例,这一届党代表大会选出的省委委员,却向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且多不谈问题,只是布置下一届的工作。
与此对应的是,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负责,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是上级官员委托的。所以出现了监督不了“一把手”的问题。
“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应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书记’负责。”
目前,党内、党外有多种监督资源,各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势在必行。专业人士指出,各种监督资源惟有“九牛爬坡,个个出力”,才能形成合力,但前提是,要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为突破这个“冰点”、提高监督效果,一些权威专家及监督界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县(区)搞综合试点。在当前,应明确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从现有条件看,适时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基本成熟。他建议,为了不影响稳定,先期可以考虑在市县(区)进行改革综合试点,逐步推开。
党的代表大会的规模要适度控制,如果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也应一并考虑,从而防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虚设。同时,领导干部任期制也要相应明确下来。
二是理顺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崔志有说,为了加强监督,应该考虑体制上的改革,比如把纪委设置为派出机构,解放纪委干部的手脚。甄杰则认为,现在地方的纪检组模式,按职能应监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但实际是监督不了的,因为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处在最末位。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实行从机构到人员皆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那种“下级监督上级”的先天缺陷,从而使监督机构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有了可靠的保障,监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一些专业人士还建议,我们国家的监督制度很多,一些制度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成立一个权威的、层次高的、涵盖更多方面的监督法律体系。
防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腐败的根本手段,是构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只有形成了强有力的廉政监督机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尽可能压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才洋可能实现。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管;三是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是核心、是关键,廉政建设好不好,关键在于党风好不好。如果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能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那么整个廉政建设就不会有大的问题。
政府内部的监督是根本的制约手段。如果政府内部能够有效地控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整个廉政建设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外部监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其实质都属于内部监督,有不少问题,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认为清楚的东西,从外部看来也不一定清楚。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外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清楚,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不是一般党员,而是掌握并行使权力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并非是没有任何私欲的圣人,权力的正确行使,既在于领导干部的自律,更在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
既然监督是针对权力的,那么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事项,或者说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权力有关的个人事项,是应该通过向组织报告受到监督的“私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说,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
我国需要建立“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都受到监督,以达到弊绝风清。什么是“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卒子过了河,遇到老将都可以吃”。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是法治的选择,也应该是建制思维的出发点。
现在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最凶的时候,也常常身体被提拔最快的时候。这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负责考察的人脱不了干系。负责考察别人的人,如果没有一身正气,贪图一点小便宜,或者走走过场,使考察流于形式,那是极容易使一些人侥幸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问题,却被人收买,与之串通一气,那真是遗患无穷。监督者也要有人监督,这个思路总是没错的。
贪官王怀忠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加以压制和阻挠”,这“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他手中为什么会有“压制和阻挠”监督的权力?为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一旦到了某些领导干部手中,不但可以异化成腐败的权力,还可以异化成 “压制和阻挠”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
从个体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难解决整体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和干部体制上找原因,才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怀忠案暴露出来的不是领导干部拒绝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监督机制软弱的问题,不健全的问题,只要想逃避就能逃避,只要想拒绝就能拒绝。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个人手上的权力,远远大于监督部门的权力,大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监督在他们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绝对权力下,任何道德、自觉、人格都会发生异化。那些用党票、人格、脑袋作担保的,已经是明日黄花。在领导干部没有被强制加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的情况下,“权力的运行”是不能自觉地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的,“克服权力的专制化”则更是空谈。所以,监督部门如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人工让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再被“压制和阻挠”,才是防止腐败,“克服权力的专制化”的重要前提。这种只有来自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才是靠得住的,只有来自制约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才是靠得住的。
现在,腐败案件出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明显增加。实质上的原因是这样的班子“太团结了”,使得班子内部成为监督的真空地带。“一个声音喊到底”,一呼百应是我们各级领导最愿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一、家长制的存在,特别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谁敢监督。二、班子成员明哲保身,不敢谁也不愿意说。三、这个班子太团结了,一团和气。实际上是一种假团结,或者是“结团伙”,共同腐败。
从理论上说,对监管者的监管本来就是公共权力构建的应有之义,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监管者,其自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由此导致监管者的监管目的首先是满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业绩而非市场效率。因此,监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诚实可信,公正无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管者的机制,其许多承诺不但不会兑现,而且还很可能被扭曲成渔民之利的借口。
国内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场上,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就是要敢于同流合污。道德又怎么样,重要的是目的。手段无所谓脏不脏,如果目的达不到,手段再干净一有什么用?
高薪就能养廉吗?人的欲望有止境吗?
现在的现实是:不是你去找钱,而是钱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怀里钻。能顶住的不是什么优秀分子,只能是菩萨。
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自缚权力、自证权力合法性是一种特别可贵的美德,因为更多公共部门习惯于把自己手中权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预设为是不证自己明、不可质疑和无须追问的,习惯于监督豁免,习惯于“自我清白假设”。有些部门也喜欢拿一些规章制度来表明自身的权力受到了监督,其实这些规章制度都只是部门内部“老子监督儿子”或者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制度约束力。
监督的价值在于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监控,通过矫正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救济,而不是抽象权利的保护。如果监督检查依旧停留在所谓制度完善的层面,延续“运动式”和“参观式”的做法,其结果就如民间顺口溜所言: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监督法真要出彩,应该倾听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应该着力于具体、特定的责任追究。
12。19 关于反腐败问题
反腐败是一门极具理论与实践性、历史与现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专业,需要厚积才能薄发;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高科技立体战争,既需要战术的实际操作者,也需要战役的指挥员,更需要战略的研究人员和决策者。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能让参与决策已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已经决定其是决策,事中监督力不从心; 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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