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中国人为了口腹之欲,尚且有人以命相抵,更何况不受监督的权力所带来的巨大财富。监狱有何可惧,有人不是为了给子女存下巨款而愿意把牢底坐穿吗?
关键是制度利器的有无,没有健全的监督制约和有力制度,任何教育总不免流于做给人看的形式,而且这种形式越多则越滥。
地狱门口的官话,鬼都不会相信
中新社记者对前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前湖北省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前黑龙江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王启善以及“直升机厅长”尚军在法庭上的忏悔进行了详细考察,发现这些贪官的忏悔几乎千篇一律,全都是诸如“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廉洁自律这根弦,放松了自我约束”之类的“鬼话”,于是得出结论:这种谎话连鬼都不会相信。
对于贪官在法庭上的空话套话,评论家吴兆民先生曾形象地称之为“地狱门口的官话”,并推断贪官这类话语“可能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与众不同,像阿Q刻意要把圈画圆一样”。比喻固然精当,但关于贪官显示自己“政治水平”的推断,其实并不客观。被处以极刑的贪官,如果真要显示自己的“政治水平”,完全可以说几句掏心窝子的真话。但无论被判有期还是死刑的贪官,就没有说出一句有水平的真话,并非不愿意说,而是本身就没那境界。
贪官对自身堕落的真正原因自死不悟,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在成长经历中,根本就没有感受到权力受约束的滋味,反倒不断品尝到特权的甜头,以至于胆子越来越大,最终使自己跌下万丈深渊。在他们的心里,一位官员选择作清官还是贪官,全在于思想境界的高下,至于党纪国法,不过是装饰而已。在这种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官员,一旦身陷囹圄,你要他说出一番关于权力制约的真话来,不是为难他们吗?
德国学者洛伊宁格尔曾经分析道:“中国的传统是相信官员的道德良知,注重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而疏于对权力的监控制度的制定,因此权力被利益诱惑并收买的机会要比西方大得多。”延展开来就是,腐败之所以滋生,不仅是个政治觉悟问题,也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鄢烈山先生说他真相信某些官吏是心理弱势群体。与此相类似,我真相信贪官们千篇一律的忏悔并不都是存心骗人。制度的缺失不仅会导致腐败,也会影响贪官的认识水平。这应该是一条真理。
腐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是人性方面的结果。有些人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的偏好,有些人就没有;前者比较容易腐败,后者不容易腐败。当然,指望改造人性来抵制腐败无异于天方夜谈;教育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个人抵制腐败,但在存在制度空间的情况下,教育的作用相对较小。教育对于腐败偏好比较中性的人比较有用,可以激励他们自觉抵制腐败,而不是走向腐败。制度的缺失和不健全,将会使那些对金钱、美女、特权有特殊偏好的权力人士的“偏好”得以膨胀,导致腐败。
一位中共高层领导说,反腐败“就是要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通过不让腐败分子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上得到任何好处,通过让贪官自己真正感受到搞腐败的高成本、高风险,通过制度上缩小腐败的空间,通过不断降低反腐败的成本,不断增加腐败的成本,以支持长期的反腐败斗争,逐步以制度反腐来竭制腐败。
中国的反腐败斗争,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从90年代开始,共产党就把反腐败当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大事情来抓,是“高度重视”的;思想教育、案件查处、党风建设、监督体制、规章制度等等,力度都在加强;但另一方面,腐败的势头却未竭止,腐败的“高发期”“上升期”仍在持续过程中。金融、土地、公共投资、国企改制、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依旧猖獗,新的腐败形式还在创新和发展,除了传统的工程腐败、金融腐败、人事腐败、财税腐败、司法腐败以外,选举腐败、纪检腐败、教育腐败、医疗腐败等也加速蔓延,反腐败的形式非常严峻。
在反腐败的战场上,敌我双方的力量对比是个什么状况?中国有多少腐败分子?中国有多少地方、多少部门、多少领域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腐败现象?这个问题带有政治敏感性,是既不容易定性的,又不容易定量的。但如果这个问题都搞不清楚,制订的反腐败制度和政策就难免有轻率和盲目的嫌疑。官方的正式说法,永远都是把腐败分子认定为“极少数”,然而,在某些地方或者某些权力部门,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强有力的腐败同盟和腐败网络,在全国出现的腐败窝案就是明证。对于腐败的面积和程度,无疑是很难确定的,立案查办的数目或者受到处分的百分比及人数都没有多大的指标意义。
如果出现主要领导的腐败,一把手的腐败,警察和法官的腐败,纪检监察部门的腐败,即使腐败分子人数很少,但因为他们占据的特殊公权岗位,便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一个关键岗位上的腐败分子有能力搞跨一大群坚定的反腐败勇士。
某些地方大面积腐败往往会成为腐败“变相合法化”的途径,因为一旦不同职能的官员之间形成利益同盟,就会使“法不责众”,“官官相护”的传统变得牢不可破,反腐败的规章制度必然沦为纸上谈兵,甚至沦为腐败者的腐败招牌和遮羞布。更值得注意的是:当腐败行为变为官场常态,尤其是成为获取权力、运用权力和提升权力的必要手段的时候,腐败本身也便成为一种“政治稳定因素”——成为官场团结、有效行政、利益融和、秩序稳定的辅助工具,而反腐败势力如果打破了权力体系的既有平衡,造成官场震荡并激发社会底层的不满情绪,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使得反腐败面临政治上的困境。比如:据媒体报道,绥化市马德案二百多名涉案人员大多受到从轻处理,其理由是,“如果全部追究,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要垮了。”于是,宣布5万元以下的不予追究;10万元以下的免予刑事处罚;结果受到处分的只有4人。这种政策无论是宣布的主体的合法性还是犯罪可以免除处罚性与我国法律都是冲突的。特殊政策的实施侧重于保护,没有体现宽与严、保护与惩罚的平衡。这也是以党代法的表现。
很多腐败行为还具有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变相正当性”,如:振兴地方经济的口号使得走私、造假等行为变得“正当”,(参与者会认为他们是在造福地方,为当地人民服务);又如: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得各种名目的非法创收、小金库等行为获得“正当性”。当某种腐败行为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部门利益、公务员全体利益密切相关的时候,也使得都腐败的打击面临政治上的困境。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腐败带来的必然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至少比腐败者的直接所得要大两倍以上。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从世界范围看,官员腐败使相应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提高10%,使政府垄断的商品价格涨价20%,使政府税收损失50%。但是,对于腐败分子或者腐败集团而言,腐败行为仍然是低投入高产出的行为。这有两个前提:一是搞腐败并不难,二是反腐败并不易。
第一,在现形体制下,政府介入经济事务,介入私人领域的机会非常充分,掌握大权和实权的官员不仅可以利用正当的受权从事腐败活动,也有足够的制度空间为自己创造腐败渠道,这些渠道不仅畅通,而且多样,而中国公众对轻微的腐败认同度也很高,遇事找关系,办事送红包是中国传统的大众文化,腐败分子收受贿赂并不需要费多少周折,主动地、默契地向官员投怀送抱者极其常见。
第二,发现腐败其实并不难,腐败官员的上司、同事、下手、朋友和广大群众,全都能够轻而易举的发现腐败分子的无数破绽,对某一地区的大面积腐败,当地群众、上级党委和政府决不应该毫无察觉,然而,检举、取证、查办却相当困难,要想扳倒有实权的腐败官员是困难的和有巨大风险的。群众的反腐败热情不仅受到腐败分子的无情打击,也常常得不到正式反腐机构的足够信任和支持,反腐败的大队伍得不到有效配合,如此,在“关系型官场社会”中,反腐败的难度必定大大高于腐败的难度。
腐败的巨大成本最终由国家和社会分摊,而腐败的收益却由腐败分子独享,对腐败者而言,这是一项无本万利的生意。即使把被查办的风险考虑进去,甚至把被判刑、被枪毙的“超级风险”也考虑进去,“易守难攻”的腐败也仍有可为。说白了,腐败实际上是传统官场社会的根本魅力所在,是部分社会精英投身官场的主要动机所在,他丧失掉从事其他职业的机会成本和进入官场的入门费用,必须要从腐败行为中获得回报,如果没有油水可捞,做官的价值就会大大贬值。与现实的、稳妥的、巨大的腐败收益相比,事后的、小概率的、不确定的查办,对腐败分子的威慑是极其有限的。而反过来,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官员极有可能是一种糟糕的选择,低廉的工资只是廉洁的基本代价,他丧失的还有制造“政绩”的机会、取悦上司和同僚的手段,他也不一定能取得民众的好感;即使取得民众的好感,也不一定能获得升迁的机会;他受到制度性奖励的机会极小,但他几乎肯定会受到腐败官员的集体排斥。对于大多数腐败个案的“成本效益分析”显示出,任何一次简单可行的腐败操作,都可以使腐败者获得比正常职务收入多几十上百倍的收益,这笔帐,相信腐败者更是熟悉。反腐败的政府拿得出什么比腐败收益更有价值的东西去报答廉洁者的忠诚呢?这恐怕也是反腐败的一个制度困境。
“退赃免罪帐户”、“廉政养老金”、“高官子女不能开办公司”、“监督条例”等等反腐败方案,暂时不论其与宪法和法律有多少冲突,就事论事,多少也有些滑稽和无奈。它婉转地承认了腐败力量的相对强大,并向腐败分子暗示了反腐败政策的软弱可欺。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杜绝或者根除腐败的口号我们已经不敢提了,或许这也是一种“务实”。靠拆职开除、坐牢枪毙是吓唬不了英勇的腐败分子的;靠专项治理、运动反腐是阻止不了狡猾的腐败分子的;靠思想教育、道德感化是说服不了贪婪的腐败分子的;靠内部监督、人大监督也是约束不了腐败分子的。
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严重腐败的成因总是制度性的,所以作出“一查到底”的政治承诺、制定不能有效执行的纸面规章,是远远不够的,是不足以与腐败势力抗衡的。反腐败不可能独立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可能独立于对党政机构和党政权力的实质性改造。离开这条途径,反腐败的成功自然遥遥无期。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之于发现和惩治腐败,不如痛下决心,去挖掉腐败的制度基础,这就需要对党政权力的整体构架、对权力的横向和纵向分配形式进行新的定位,使得腐败分子丧失腐败机会;尽量多地剥夺党政官员介入具体经济活动的权力,尽可能多的剥夺公商、税务、土地、质检、城管和公检法等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多的将大权、实权置于阳光之下行使,尽可能多的启用民主政治的手段;同时,尽可能少地将关键性的公共权力集中于某人、某碰头会、某高级部门之身,尽可能少的干预企业、个人和市场的经济自由,,尽可能少的以对民众保密的方式选择任用干部。
在美国,政体被一种深刻的政治文化习惯无形地支撑着,那就是,人们从根本上不信任政府和官员;基于这种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处处对政府的行为设防,处处对政府及其官员保持警惕与怀疑,这样形成一种特别有监督能力的社会报警机制。其结果反而使政府官员在这种无处不在的社会压力面前不得不行为收敛,更加清廉。
从政治方面说,这是先进的政治,靠制度而不是靠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同时它又是一种文化,它成了大家的习惯,这种无形的习惯是逐渐养成的。这就是政治文化。
中国当前的权力腐败、权钱勾结既普遍,又顽固。很多人认为治理腐败的出路在政治体制改革,即建立民主监督的政治机制。其实,有一条有效竭制腐败的经济路径,即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市场化水平,包括私有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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