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值观念的嬗变和社会秩序的调整。
中国有句古谚:“贪如火,不竭则燎原;欲如水,不竭则滔天。”因为财富和享乐就象大海里的水,越喝就越口渴。
腐败风气日渐,反腐败的方式也不断革新;但有些方式却是做秀:比如先搞廉政测试,再签廉政合同的做法。假廉政是所有腐败官员的特点,用无法及时监督、难以有效跟踪实效的廉政合同来约束其言行,简直是天大的笑话。不在廉政建设的社会化监督方面下工夫,离开“严法度、用重刑”的惩戒底线,用写保证书、签合同的花招反腐败,是靠不住的。经济学有个理论: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
河北、吉林出现了用“官职”奖励私营企业老板的情况。使他们这些老板具有“官”和“商”双重身份。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是党纪国法多次重申的规定。这里,私营企业老板热衷于戴官帽,除了承认市场经济不完善条件下权力因素的作用不可忽视以外,也说明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老板还没有摆脱“官本位”和“红顶商人”的影子。奖励官职,把官帽与私营企业老板的税收挂钩,既有官钱交易之嫌,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老板进入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打开方便之门,伤害了法律、政策的严肃和权威,也伤害了公务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当官帽变成私营企业老板的“红顶子”,等于为权力进入市场打开了通道,一方面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使权力成为了私营企业老板为自己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给权力腐败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合适的土壤;另一方面使私营企业老板兼有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使权力因素干扰市场法则,从而伤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甘肃省庆阳市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也是以官位引资。这种政策是错误的,也可以说是一种腐败行为。
首先,以官位引资,会大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理论上说,这不符合逻辑;官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和专业知识能力,也就是常常说的德才兼备标准。现在公开打出只要一定的投资就可以授予某种相应的官职,这是什么样的政策和逻辑?它符合国家选拔任命官员的标准和程序吗?它不会给人以政府发展经济束手无策、不得不以卖官来吸引投资的错觉吗?
第二,这种以官位引资,表面上是为了集体,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际上也为现有的执政官员提供权钱交易和收受贿赂的机会。如果真正有人为了当官而愿意投资,谁能保证他们不向现有的执政官员行贿?谁能保证现有的执政官员那么洁身自好不乘机捞一把呢?所以这种政策本身就可能成为腐蚀官员的温床。
第三,这种政策的实施,将不必要地扩大现有公职人员队伍,加大政府财政负担,从而使现有各地的财政困难雪上加霜。
第四,这种以官位引资政策,不管成功与否,只要一实施,必然以人治和权治来破坏现有的民主法制,违背和践踏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在日益法治化的今天,任何个人和机关有权越过法律和程序事先向他人作出不合法的许若吗?
第五,如果这种政策在一地得到认可,全国各地必然蜂拥而上,势必形成一种局部性灾难,甚至是全国性灾难。这种政策如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具有相当的潜在危险;以官位引资,本质上带有腐蚀性,不仅不易肯定和提倡,而且应当批判。
既然掌握公共权力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而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钱权交易方式进行购买。
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
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和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在公有制下,官员索取剩余可能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第二好的。
反腐败力度在把握适当,要非常适度,如果力度在把握不适当,间接带来的负效应也非常大。
以资产换特权,促进私有化。
最好干脆给这些人一大笔钱,把这些权力买下来,叫他们以后再也不要利用这些权力了。
中国最上层没有什么贪污腐化,下面却有数不尽的贪污腐化。
改革初始,只有权力没有市场。。。。。。前半部分:权力创造市场。。。。。。金融资本阶段在性质上是资本发展的最后阶段,只差一个国际化没有完成。至此中国体制转轨的任务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前半段——以权力创造市场;中国旧体制下积累的财富基本转移完毕,中央政府直接能够控制的资源不多了。。。。。。后半部分:权力退出市场;中国改革的前一半任务就算基本完成,应该开始后一半,权力退出市场,健全平等的市场经济。
改革必须补偿现有利益群体,否则改革就进行不下去。改革使得相对利益受损最大的应该是领导干部,要补偿首先是补偿领导干部,其次是工人,接下来是农民。
“帕累托改进”学说的本义是一项制度改进,纵使不能让所有的人受益,但至少要在不让任何人受损的情况下,可以使一部分人变得更好。张维迎认为:官员索取剩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为它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调动官员的积极性。私人产品腐败的存在,对社会、对经济发展来说即使不是最好的,也是次优的。
改革是买权,不仅要征得让权者的同意,而且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只能购买,于是就形成了钱权交易。改革中的很多变通措施、过渡形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先有腐败和贿赂行为涉足,然后再由正式和稳定的安排加以确认和规范。于是改革的内涵成了对“腐败”确认的过程。改革过程就是就是一种以钱权交易为中心的以毒攻毒的过程;改革要借助于腐败和贿赂行为来推进,以达到市场化的目的。
12。25 关于腐败概念泛化问题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和忧虑。由于在思想领域和现实生活中,至今没有统一和准确的“腐败”界定,腐败概念表达被泛化,并出现了腐败定义模糊化、腐败外延扩大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腐败主体的无限扩大。腐败是权力的滋生物、利益的寄生体,因此,腐败的主体只能是握有一定权力的工职人员。
二是腐败边界不断模糊。在社会生活中,腐败概念的边界正日渐模糊,腐败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之间的区分也日趋含混。
三是腐败的使用更为随意。把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夸大腐败蔓延 广度和严重程度,这是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如学术腐败、赌博腐败等等。
腐败概念的日益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的实质。实际上,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具有一定的时空限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行为的主体、动机、方式与后果等四个主要因素,共同限定了腐败的范围界限。
腐败概念泛化的危害表现在:
首先,腐败概念的泛化弱化了反腐倡廉的效果。有些人把腐败视作魔板,用它套用所有的社会问题。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人们都反腐败形势的正确判断。腐败对象的无限扩大和腐败边界的不断模糊,削弱了人们对腐败问题的判断力。同时可能扩大反腐败斗争的打击目标。
其次,腐败概念的泛化动摇了公众反腐败的信心。由于腐败概念的泛化,腐败 现象似乎随处可见,腐败问题好象越反越严重。
第三,腐败概念的泛化影响了社会整体的稳定。腐败概念的泛化必定会歪曲社会环境,影响人们对社会现状的正确、客观判断,尤其是在现阶段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容易使人产生对抗心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腐败概念的泛化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声誉。腐败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受到当今世界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把中国的腐败问题作为攻击中国社会制度的工具和武器。腐败概念的泛化,无形中为国际敌对势力歪曲中国形象制造了口实和借口。
腐败概念的泛化和界定
腐败是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科学界定腐败概念也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腐败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由此带来一些问题,其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腐败概念的泛化问题。
近年来;大量与腐败有关的词汇出现在众多新闻媒体上;诸如交通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新闻腐败、足球腐败、彩票腐败、节日腐败、低龄腐败等,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越反腐败,腐败越严重。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与这些词汇有关的事件大多不属于腐败范畴。例如,把出租车司机绕行称为交通腐败,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称为学术腐败,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称为低龄腐败等,这些均属于腐败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腐败概念。腐败概念泛化有许多弊端,它会歪曲整个社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治理腐败的信心,但最主要的,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会使反腐倡廉工作失去理论基础,长此下去,必将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因此,为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现象,必须科学界定腐败概念。
腐败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政治术语
腐败一词在《汉书?食货志上》就已出现:“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意指(谷物)发霉、腐烂。这是腐败概念的生物学释义。后来,它被引申到政治领域,成为一个政治术语。晚清时期,小说《女娲石》中就有“腐败官场”的词汇,腐败意指公共权力的滥用;邹容的《革命军》中也有“革命者,去腐败而存良善者也”的语句,腐败亦指社会不良现象。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著作中,除了用“腐败”指公权私用以外,还经常用“腐败”来形容和批判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这里;“腐败”即“腐朽”,意指某种社会制度腐朽没落;必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所代替。
上述例子涉及腐败作为政治术语的三种含义:一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二是社会不良现象;三是制度腐朽。但是,腐败作为反腐倡廉理论的一个专有名词,却不能同时具有上述多种含义,必须“择其一而为之”。
腐败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但不能认为所有社会不良现象都是腐败。腐败和社会不良现象不能画等号。腐败概念泛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把制假售假、偷盗赌博、卖淫嫖娼等许多不属于腐败范畴的社会不良现象当作腐败来看待,任意夸大腐败的严重程度。
另外,虽然腐败行为的发生与社会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甚至腐朽没落有密切联系,在一些社会形态中,制度腐朽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但我们不能把产生腐败的原因看作腐败本身。近年来,学者们趋向于把制度腐朽当作腐败原因来探讨,而不再把制度腐朽和腐败看作同一概念。
腐败概念在进入政治领域后,随着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越来越远离它的原始含义,而有了特定指向,即指公共权力的滥用。
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五个原则
国外学者和研究机构从经济学、政治学等多种角度对腐败概念进行了研究和界定。美国经济学家F?A?哈耶克给腐败下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那种强迫我们的意志服从于其他人的意志的权力,亦即利用我们对抗我们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其他人的目的的权力。”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腐败是国家管理出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这种症状表现为那些原本用来管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机制,却被官员用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国内学者对腐败概念的界定也有许多不同观点。王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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