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ㄔ旱拇砦槐厝坏贾氯嗣嵌苑ㄔ盒湃蔚纳ナШ投苑勺鹧系纳ナА?br /> 和谐社会的根基就是民主法治,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也奠基于法律。肖扬说得好:“我们所说的公正,是依据法律的公正。离开法律空谈公正,公正就失去了标准。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程序性。出使公正、程序正义的价值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
大规模群体性行政诉讼越来越普遍,这已成为当前“民告官”的新趋势,有法学家认为: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还没有预想到大规模的群体性诉讼大量出现。而现在“民告官”已经呈现出“抱团”的特征和组织化倾向。
此类事件出现的关键,是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因为政府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膨胀,与民争利的倾向越来越强,导致群体性诉讼越来越多。行政权力处处表现出强势,侵害老百姓的利益,而且侵害利益的情况由以前对个人,发展到现在大范围,或对一个地区整体性的侵害。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某一个阶层或者某一地域范围或某一行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违反行政诉讼法等还没有彻底清除,妨害诉讼,藐视法庭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有发生。行政机关藐视“民告官”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而且还在火上加油,直接导致官民对立情绪的加剧。
在实际操作中,何时何地“处警”,往往是基层党政领导一句话说了算,一些地方政府还要求警方参与各种“联合执法”,这不仅不利于官民矛盾平息,反而使事态尖锐和扩大。而法院参与各种“联合执法”,不仅依法无据,而且实质上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别,破坏正常的权力制约关系,也让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联合执法”容易导致官民之间的暴力冲突。
16。9 关于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指较大规模的群众与政府发生暴力冲突,乃至发生流血事件。实际上就是以前说的“骚乱”现在中央的说法是“群体性事件”。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说“群体性事件”有五大特点:一是数量明显增多;二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农村、企业、机关、学校各个领域和行业,波及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事件主体的成分多元化,有下岗职工、农民、城镇居民、个体业主、教师等各阶层人员;四是行为方式激烈,有的围堵党政机关,有的堵塞交通;五是组织化倾向明显,出现了一些带头人物。
“群体性事件”数量迅速增长。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国处在急剧的转型期,更注重发展效率和激励机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分配不公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容易产生;有些矛盾就集中地凸显。
“群体性事件”凸显出来,是因为中国在这一阶段也是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阶段,产权和利益关系不明确就容易产生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群体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在利益被侵害以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公安部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对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僚作风的民愤,对政府的不信任,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
中国已经进入工人、农民这两大弱势群体维权抗争的社会冲突多发期。弱势群体在社会个政治层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当弱势群体的诉求压抑已久,在极端情况下不满情绪被引发时,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流言推波助澜,进一步促成群众有的对抗,最终失控,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就是要进一步还权于民,对民众的权利和利益,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是创造一种机制,让民众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好解决,重要的是解决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只有健全而独立的法制,才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要真正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在坚持法治的原则内,真正作到以人为本,尤其是关注弱势群体。
“群体性事件”多是由利益冲突引起。当前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利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可以认为是近年来高涨的维权运动的一部分。所以,公民维权运动形成的机制可以解释群体性事件增多的原因。从社会的资源和规则的变化角度解释维权运动的产生和群体性事件增多,其实质就是从利益格局的角度解释维权运动。民间交往权力的崛起,是维权运动成长的根本原因;而公民社会的发育,及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是民间交往权力的两个因素。维权运动的产生源于中国社会的变迁,即资源分布趋于多元,语义规则,正当性规则从人治转为法治等。
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普遍存在着旧的专政思维主导的倾向。法律工具论深入许多官员的骨髓,他们至今仍然把法律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地方政府在对待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喜欢采取违法行政的行为。在这种专政思维指导下处理不当,群体性事件往往容易扩大,导致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资源严重流失。针对这种情况,群体性事件的恰当处理就需要转换思维,从处理转变为治理、从专政转变为宪政,也就是用宪政治理的思维去分析和解决群体性事件问题。
宪政建设最大的障碍是政府权力过大。一个可能解决的途径是通过公民的法治维权,逐渐制约政府权力,实现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恰当配置。正义规则的生成要防止政府或强势集团运用区分技术捍卫自己的利益。
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计在于构建权利和利益的表达机制,权利和利益主体对话、沟通和妥协的平台。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血酬模式、互动模式和权力斗争模式。血酬模式主导就是暴力革命的前景;如果互动模式占主导,就可能成为互动网络为特色的维权立宪政治;如果权力斗争模式占主导,则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军队等力量可能发生较大的作用。适当向民权让步,以防止暴力革命的前景。
2004年10月重庆万洲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是中国政治生态一个标志性的危机警讯,它不仅是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尖锐冲突的一个指标,更重要的是它凸现矛盾的突破方向和展开方式,而后者对当代中国的走向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次事件有引人注目的几个特点:
一是参与者的群众性。近年来大陆群体性示威和抗议事件的发生,一般而言,是特定利益群体和特定人群的矛盾冲突;而万洲事件的参与者不是利益受损的特定人群,而是不同社会身份的底层群众,因此它反射的是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不满情绪。
二是突发性,燃点低。万洲事件是一个偶然性事件,没有组织和预谋的事件。仅仅通过情绪传递形成共振效应而突然爆发。它强烈提示:中国的社会危机已经抵临某种临界点,它的燃点非常低。
三是无序化与暴力倾向。如果社会没有疏导和化解矛盾的正常机制,社会矛盾将以突发方式爆发,没有理由奢望温和与理解。
万洲事件对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政治体制改革具有战略意义。从和平沟通演变为烈性闹事,从理性对话演变成敌视性行动,从个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演变成群体性的政治性冲突,在一些地方还弥漫着一种“暴民”倾向,从沉默到激烈冲突甚至没有过渡。观察社会心态,仍然可以看到两个特点:一是大多数人还是相信“地方官坏,中央是好的;中央的精神被歪嘴和尚念歪了”;二是出现的骚乱还没有组织性。这是解决大范围社会危机的有利因素。
但是,一些官员并不同意这样的判断,有人甚至把“暴民”行为和社会骚乱归咎于中央政府的亲民政策,他们认为正是把抽象的亲民具体到保护公民的利益、具体到拆迁的赔偿、具体到减轻农民负担,才是不稳定出现的原因。这种僵化与腐败的官僚政治也已经成为民间积怨的主要目标,这种超越地域的社会情绪可能以地区差异而强度不同但不能漠视他的深度和广度。必须看到,这种情绪也绝非通过一时的怀柔与安抚可以摆平。在现实的政治框架下,民意缺乏理性的表达方式和制度安排,在社会综合矛盾的刺激和催化下,民意以突发性群体事件方式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孤立的事件将随时诱发“同病相怜”的整体共振,这种社会矛盾的突破方式将有可能是一场非理性的剧烈地震,后果无疑是可怕的,失序和暴力有可能使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机会夭折。
反观“暴民”心态,除了人文的因素,也有过去意识形态历史沉淀的痕迹:中国历史上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都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在一些出事情的地方,很多官员都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而采取高压的习惯,他们善于激化和制造冲突,而不是缓和冲突,甚至连唯一的制度化利益诉求渠道——上访——也因为“政治承包”而被堵塞了。正因为有这样缺乏理性的政治官员,才会有那些失去理性的“暴民”
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动,在大陆以往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一直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严格控制,并限制相关报道、传播和讨论。
早期的社会对立和冲突往往因为农民、城市贫民生活不下去而发生,而今天的社会冲突却可能仅仅因为工人对未来命运的担心而发生,甚至一个误会也能酿成流血暴乱。社会生态的脆弱暴露无遗;而弱势群体已经开始本能地团结起来,以集体的力量对抗强势。
在中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贫富差别越来越大,出现了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丧失感是全方位的,他们被剥夺的不仅仅是财富方面,还有社会地位、发展机会、精神领域、文化教育、政治权力等多方面。
社会风险最容易在社会承受力最低的弱势群体身上爆发。国民待遇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的生活贫困,以及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排挤等现象,都使得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蕴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防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演化为失去控制的破坏力量,而造成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持续时间更长的社会动荡,这对于力图在稳定中求发展的中国至关重要。
罢工在大陆媒体中常常被称为“停工”、“集体维权”、甚至以“上访”代替。其实,包括罢工在内的社会冲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官方公开的资料显示,罢工的次数在逐年增加。但是,在大陆的媒体中,往往只能看到国外的罢工示威的报道,而国内的相关新闻,除了在一些网络评论上能见到外,几乎看不到官方报道。可以说,如果大陆媒体公开详细报道罢工,本身就是新闻。当官方消息缺少时,小道消息往往不胫而走。
从民间的角度看,局部冲突不仅蕴涵着引发社会剧烈动荡的因子,即使是较和平的集体行动也往往伴随着负面影响。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中,不仅社会具有相当脆弱性,政府也对社会冲突相当敏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为了尽可能避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富损失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有组织性维权等集体行动,政府不妨以和平、理性、合理、守法的原则冷静处理。
对于集体维权,政府应该允许并鼓励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使其成为维权活动的法律指导。这样可以将维权活动连同社会冲突维系在法律框架内,面对法律这个共同的权威,相关各方面都会在理性的约束下行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可能缺位或者不完善,甚至就连法律本身也可能与维护权益相冲突。集体维权对具体政策法律形成的挑战,其实也是期望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实现政策法律的相应修改。政府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同样也要有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相应的,政府在处理社会冲突时应该咨询自己的法律顾问,以保证政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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