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一个社会的“不确定”越多,它的进步也就越快。
另一方面,下面的人想上去,上面的人却不愿意下来,这又造成冲突。即使在一个很不正常的社会秩序中,人们也会拥有改变自己命运的欲望;绝了别人往上爬的路,就如同毁灭了别人的生存希望,都会引发巨大的危机。如果不能获得正常的渠道去改变命运,他们就会寻找不正常的渠道。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只有公平的增长才会带来社会的稳定;不公平的增长往往带来社会不稳定甚至是社会动荡。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时期,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不公平、不公正的增长可能会突然因社会危机而停滞、衰退甚至崩溃。
竭制分配不公、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是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国家政权稳定的政治问题。所以说,经济发展是硬道理,和谐社会更是硬道理。从社会公正原则的角度看,“社会底层”群体的生活状态是否得到改善,是衡量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因为这些社会风险会直接引发或者加重失业、群体上访、社会治安恶化等系列问题的出现。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会使原本属于个案化的事件演变为整体化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从而严重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国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有上升的势头。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几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有着直接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越是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直接相关。由此可见,这一类社会风险其可能的危害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社会风险。
社会公正方面的问题如果听之任之地演化下去,就会使中国社会面临着两种可能的前途:一是中国社会很有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动荡,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和形成的社会财富和现代化毁于一旦。
二是步入“拉美化”的陷阱。“拉美化”是国际公认的现代化失败的典型。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人均收入不稳定,社会的安全运行长期得不到保证。
近年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与日俱增,三农问题、失业问题、拆迁问题、公民权利保障问题等等无不考验着中国的当政者。经济发展并没有象人们本来所希望的那样促使中国走向多元社会。利益的确多元了,但各种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整合机制,因而变成了一个极其分化的社会。经济越发展,社会越分化。中国社会群体之间的、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的差异已经高到很危险的程度。任此不和谐的社会继续发展,中国整个社会的细胞将有可能被摧毁,最终导致社会解体。将“和谐社会”的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表明,中共领导层已经清楚地意识到,经济建设的发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相当高的战略意义。
但提出这样一个口号式的理念并不能解决问题,重要的是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来实现这个理念。
中国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和政治参与度的差距比当时的西方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这样发展下去,社会的分化就会进入恶性循环状态,不稳定甚至发生社会革命都不是没有可能的。最近新一波群体事件的发生就很能说明问题。如果不允许工人和农民拥有组织的权利,如果继续把他们排斥在整个政治体制之外,没有参与权、没有发言权的话,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就不可能有足够的政治动力。
从政治上说,要实现和谐社会,关键是让各个社会阶层有它从来没有过的、固定、有效、及时的渠道来影响国家政策,而不能只让官僚阶层、工商阶层、知识阶层等几个强势阶层来影响、主导、垄断国家政策,必须让农民和工人有权利选择他们自己的代表来参与政治。一个和谐社会,可以实行精英政治,但同时它也必须保障草根民主。正如政府报告所说: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当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诉求渠道,社会冲突就会大大降低,因为社会冲突作为一种群体行为,必然是有前兆的,畅通的言路犹如社会的气象台,可以使高层及时、准确地了解民生、民意,通过预警防范措施减少社会冲突的次数和烈度。
社会和谐本质上是人际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于“礼尚往来”,最终达到在情感和利益上亲如一家。
传统的和谐社会隐含的假设是:社会本质上不是矛盾,而是安定团结;社会目标不是实现个人愿望的舞台,而是管制个人欲望的平台;社会规则不是界定个人利益的秩序,而是模糊个人要求的情感关系学。传统的和谐社会,最终是对个人主义的“消融”,是在展示温情、为别人负责的口号和行动中,让整个社会趋于一元化。
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是全新的:
一是由于尊重个人的自由和独立,矛盾和冲突是社会的常态。问题的根本不是要泯灭、压制、隐藏冲突,而是以规范的方式鼓励冲突,利用冲突,通过冲突来改善社会的制度设计,达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平衡和最大化。对个人利益和欲望以文明的方式表达,只要不损害别人,都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
二是社会和谐的关键不是压制个体的欲望和欲望表达,而是找到一种解决个体欲望冲突的社会机制,即一套系统的社会正义的程序,包括商业上的公平交易、政治上的公平权利和司法上的公平审判。
三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不是人际上的情感关系学,而是诉求明确的专业分工和职业化。
当今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每一次对传统关系的断裂、对传统角色的分离,都是对传统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痛苦分割。
和谐社会与权力规范
如果将建构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看作是协调利益关系,那么建设一个具有超越性和自主性的政府,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亨廷顿在《变革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一个社会变革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存在各种复杂社会力量的时候,如何使政府能够处在一个超越的位置上。
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的超越性、公共性、自主性和公正性,都是指这个问题,或至少与这个问题有着密切联系。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如何来看待政府?过去我们有一个传统的关于国家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但是在过去30多年间,这种传统的国家的理论开始逐步被国家自主性理论所代替,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其具有自身的自主性;国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的利益既有与统治阶级相一致的一面,也有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我们需要将国家或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来看待。这样,国家或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自主性或超越性,无论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还是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快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了比较公正的收入分配。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这样的一种状况和它的政府自主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超越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成为发展社会学和发展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位叫作巴梯斯的学者在研究热带非洲的情况时指出,那些缺少自主性和行政能力的国家,往往会用一种妨碍经济发展的方式发挥作用。他认为,其原因在于,在政治家所需要的短期支持与工业化的长期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一些政治家为了获得短期的支持,会成为部分强有力社会集团的代表,其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往往只对这些强势群体有利。另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国家或政府超越于各种社会势力集团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或政府能否制定出一种稳定的、长远的、符合国家利益的现代化计划与政策,并将其付诸实施。
应当说,政府的自主性和超越性的问题,无论对于处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都具有非常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我们的起点和一般发展中国家并不相同。在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资源,在那种情况下,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这些主体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这样的时代,需要我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即改变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这些互相矛盾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
我们过去在互相矛盾的两者之间总会说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但实际上利益的问题并非如此。他们之间可能是矛盾的,但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比如说股市中的多方和空方,楼市中的卖方和买方,利益无疑是矛盾的,但并没有对错之分。同时,不同利益的主体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和追求,只要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基础上也是正当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伴随利益分化的社会的发育。对此,人们称之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而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也表明了一种期待。
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或市民社会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事实上,由于社会是在分化的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发育出来的,因而,社会也就不可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相反,社会的不同部分会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资方的社会组织代表着资方的利益,工人的组织则代表着工人的利益(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同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面前形成政府的超越性、自主性、公正性。尤其是在不同利益主体发育并不均衡的情况下,政府的自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总起来说,在社会发育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削弱。实际上,社会的发育与政府自主性的提高是健康社会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相对发育的社会与相对超越的政府的互动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这种互动做出制度化安排是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现在之所以要提出政府超越性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开始面对一系列的新问题、新因素。其中的一些因素和问题会妨碍甚至削弱政府的超越性和自主性。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成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导致政府行为市场化、企业化,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按照企业性的目标定义自己的行为取向,安排自己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政府所承担的其他功能。在有的地方,政府机构甚至直接参与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某些政府部门在追逐利益的时候,导致政府定位和职能的走样变形,形成人们所说的公共权力部门化、政府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部分强势群体对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具有更大影响力;政府行为势利化等。
事实上,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与政府超越性的下降有着密切关系,如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向强势群体倾斜;在劳资关系中偏向资方一边;对于能够惠及广泛社会群体的公共服务的忽视;社会公正和正义受到损害等。
和谐社会的建构从一个方面来说,代表了重建政府自主性和超越性的努力。和谐社会是一个利益关系相对均衡、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基本能够得到维护的社会。最近各级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当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具体表明了这种努力。但从根本上来说,为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超越性,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至少这要表现为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社会中的某些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左右是不同的。社会中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影响,体现为将这个群体的私利转变为政府政策。而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则是指作为一种来自人民利益的合力对政府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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