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文化与潜规则
囊环健6飧鍪芤嬲撸坏┦ゼǖ牡匚唬簿褪裁炊济挥辛恕?br /> 规则又叫“原则”。是指政策、规定,是办事的硬杠子。所谓的“原则上”,应该是必须以原则为准绳,违背政策、违反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干,不能办。但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原则上不能怎么怎么”的文字或者语言;这就使如今的“原则上”有了另外一种解释:即,原则是“死板”的,可实际操作仍然有灵活性,就算是规定不能办的事情,也可酌情解决。正因为如此,“原则上”为少数人提供了违规违纪的一个广阔空间,他们将原则变成了“变形金刚”,随着亲情、友情、私情任意变形。原则成了摆设,哪些事情能办,哪些事情不能办,完全根据个人的嗜好和需要去理解、去操作;原则成了交易,请客送礼的、行贿受贿的,即使是明显违反原则的事情,也可大开绿灯。反之,就算是原则之内的事情也休想办成。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干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
贵族政治是和邦国制度共生的,官僚政治则是和帝国制度并存的,而且官僚制度又是依附于皇权政治的。也就是说,没有皇帝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没有官员的权力,更没有什么官僚政治和官僚集团。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敢于说话的“明星官员”,如审计署的李金华、环境保护局的潘岳等。他们所揭示的问题,所欲推行的政策,都不是仅仅从一个部门利益出发,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只能靠某些官员个人的力量来推动,就令人忧虑了。
越是重大问题,就越要有制度化的解决途径,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从这个角度说,出现有个性的“明星官员”固然在很大意义上是老百姓的幸运,但正如“总统是靠不住的”一样,要保证重大问题的完善解决,仅仅依靠某些“明星官员”是远远不够的——这种“依赖”或许正昭示出制度化解决途径的无力。
3。2 关于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所有规则的设立,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笔者认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体现了吴思的这条“元规则”。还有古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谁不清”,兵是什么?兵就是强权,秀才就是知识,就是知识分子,他们只是权力的附庸,在权力面前毫无力量可言。)。
“元规则”这个词,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者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在《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成吉思汗的铁蹄践踏欧亚大陆,他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
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种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1918年四川的军阀混战1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强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身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这就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即民变匪;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生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大的低级阶段。
高水平的土匪,发出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交费,与官府收税一样;此时,性命换来的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比较小的高级阶段。
这种制度的建立,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网,布下侦察网,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土匪头子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
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强,钦定法规也最具有权威性。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牺牲换来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种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是来自西方的法律用语。普通人都有增加权利或者减轻义务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都有立法的企图。不能立大法、立国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规、行规、立土政策。拥有伤害能力的各类强者,公开或暗自挤占弱者或其他冤大头的份额,真实的权利疆界与钦定地图所描绘的相差甚远。
肉体伤害是有价格的,任何伤害都是有价格的,在历史事实中,甚至人命也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实际上,决定伤害价格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避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人们通常会依照潜规则的标准估计管家出场的价格和出场后的态度,这种货色质次价高,但毕竟是一种替代选择,可以视为避害产品的价格竞争。受害者将选择风险和成本最低的避害方式,避害的价格由此确定。
总之,“抄手拿佣”也好,代理费也好,从受害者的角度看,都是消灾避害的费用,都是对破坏力量的赎买。从加害方的角度看,都是无中生有,强横加害,挣的是破坏钱。这笔钱不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而是“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所得的份额。土地要素的报酬叫地租,资本要素的报酬叫利息,劳动要素的报酬叫工资,破坏要素的报酬应该叫什么?考虑到暴力与流血的必然联系,考虑到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互换关系,我们不妨称为“血酬”。
这个称呼与当事人的认识是一致的。在江湖黑话中?
页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