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相承,不仅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
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
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
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
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 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
种说法。
一、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
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型和不育,不利人口
蕃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
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
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
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
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
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
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
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
地位。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
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
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
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
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
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
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
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
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
同姓内的区别。
三、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
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淫佚。《礼
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
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
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
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
《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四、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
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
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
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五、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
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
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
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
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
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
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
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
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
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
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过联姻达到了统治全国的政治目的。
以上几种说法,除了迷信原因说荒诞不经外,其他几说都有一定道理。
但周人在规定同姓不婚之制时究竟出于哪一种考虑呢?形成同姓不婚制度的
是一种原因还是有多种原因呢?因没有确切的史料,很难作出肯定的回答,
因此,这一创自周代,并为历代遵守的婚姻禁例,其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只能说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历史之“谜”。
(朱立东)
契丹人的葬俗是怎么一回事?
公元10 世纪至12 世纪初,散居在辽河两岸、长白山下的契丹族各部落,
聚集在威振四方的军事酋长耶律阿保机及其后裔的大旗下,东掠西征,北伐
南侵,金戈铁马直逼淮水之滨,使北宋王朝的八代君主常常坐不稳金銮殿,
契丹人在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和军事各个舞台上活跃了200 余年,便迅速失
去了踪迹,完全融合在中华民族这伟大的躯体之中了。
物换星移,人世沧桑。契丹人留给我们许多不解之谜。除了难以捉摸的
古怪文字外,更令人疑惑的要数他们特殊的丧葬习俗了。
宋人文惟简著《虏廷事实》,对契丹人的葬俗曾有所记:“其富贵之家
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实以香药盐矾,五彩缝之,又以尖苇
筒刺于皮肤,沥其膏血,且尽,用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此记属于
轶闻野史之类,在历代史书中均无凭据,似亦为正宗学者所不屑一顾。
然而,解放前后数十年的考古发掘中,契丹贵族的墓葬越来越证实了上
述“轶闻”并非虚构。在辽宁的义县、锦西、新民、法库,在内蒙古的昭乌
达盟、乌兰察布盟及吉林、河北等地的辽代契丹人墓葬中,都先后发现了“用
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的古尸,有的还全身穿着铜丝编织的衣、裤等。
人们对此迷惑不解。历史学家们保持缄默。考古学家们在缺乏文字资料
的情况下,试图对这种奇怪的葬俗作出各种说明,但一切阐述均属猜测,时
至今日,仍没有令人满意的回答。
人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埃及的“木乃伊”。但尼罗河流域的原始葬俗何
以跨越几千年的漫长历史和广袤的空间,出现在中国东北一个少数民族之中
呢?况且出土的契丹人铜丝网衣和鎏金的铜、银面具等,绝大多数并非帝王
陵寝所有,如辽宁法库县叶茂台村的一座夫妻合葬墓,土扩狭小,石板棺具
粗陋,但女尸却赫然穿着一套铜丝网衣,即用直径约1 毫米的铜丝编成一般
常见的六边形“网眼”式的网罩,格眼约一指粗细。上身颇似今之圆领长袖
的套头线衣,下身则似一般裤子形,衣裤都是分前后两片分织,然后在两侧
缀合而成。手套分为五指式,足套如同靴、袜。这具女尸和发现的所有铜丝
网络的尸骸一样,骨架上染遍了铜锈蚀入的绿色。
有人以《虏廷事实》为依据,认为契丹人这种葬俗意在防腐。但是,各
地出土的墓葬材料表明尸体大都早已腐烂,而唯一尸体比较完好的乌兰察布
盟察右前旗豪欠营辽墓中的贵妇人,既未“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也
没有“实以香药盐矾,五彩缝之”。况且,考古发掘开始证实:这种葬俗对
辽代的其他民族毫无影响,即使辽廷的汉族达官显贵墓中也根本不见,(赐
姓耶律氏的汉官墓除外);在辽代的契丹人早期墓葬中也不见,只是中、晚
期才有此葬俗;在同一时期的契丹贵族中,也有很多人不用这种葬俗;铜丝
网衣和面具常不共存一墓,而网衣更多施于女性,显然,这一切现象是不能
单纯用防腐来解释的。
也有人用宗教来解释。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曾推测铜
丝网衣和面具可能用来保护死者灵魂的安宁;有人则把个别有这种葬俗的墓
中,还曾见到“肴炬如来必破地狱真言”胸牌联系起来。这种推测,仍不能
概括众多毫无“宗教”色彩和遗迹可寻的用此葬俗的墓葬。
还有人认为这种葬俗多见于女性,可能与辽代皇室之女耶律氏普遍下嫁
外戚贵族萧氏有关,因而同《辽史》所载耶律氏出嫁时均受赐“送终之具”
和“覆尸仪物”联系起来。不过这种说法还不能对有的男尸亦用此葬俗作出
恰当的说明。
总之,对契丹人这种奇怪的葬俗,目前一切推测都不过是假想而已。
“二十四史”关于礼仪、舆服制度的记述可称典章宏浩,但契丹人的这
种葬俗既无前代可追溯,亦无后代所承袭。看来,这个谜假若终有一天会被
揭开,恐怕也需一个颇为漫长的岁月!
(马洪路)
封建士大夫为什么爱竹?
竹,是一种很普通的常绿木质长秆植物,因其用途广泛而深受我国人民
尤其是南方人民的喜爱。奇怪的是,这一平常的植物居然也颇得中国封建士
大夫的青睐。古往今来,不知有多少文人骚客、丹青妙手喜欢咏竹、画竹,
把它与“梅兄松叟”并誉为“岁寒三友”。爱竹,几乎成了中国士大夫的一
种传统文化心理表现。从历史上看,爱竹最甚的士大夫大概要数东晋王羲之
的儿子王徽之了。《晋书·王徽之传》及《世说新语·简傲》载:“吴中一
士大夫家有好竹,欲观之,便出坐舆造竹下,讽啸良久。主人洒扫请坐,徽
之不顾。将出,主人乃闭门,徽之便以此赏之,尽欢而去。尝寄居空宅中,
便令种竹,或问其故,徽之便啸咏,指竹曰:‘何可一日无此君邪!’”
好奇者要问:士大夫为什么偏爱竹?现成的解释是,“竹之一物,为植
物中最高尚之品,虚心、直节,。。凌霜傲雪,无朝华夕瘁之态”,(《三
希堂画宝·竹谱序》)所谓“未曾出土便有节,纵使凌云仍虚心”。因为竹
被目为“清高”的象征,所以士大夫们好以竹自诩。这种普遍为人们所接受
的说法之正确性是否可以打个问号呢?回答是肯定的。如在中国文化史研究
上有卓越贡献的已故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就曾提出过怀疑。陈先生以为魏晋
南北朝士大夫爱竹,“疑不仅高人逸志,或亦与宗教信仰有关”(见《金明
馆丛稿初编》)。这里的宗教是指“天师道”,即中国土生土长的传统宗教
——道教。
陈先生的质疑并非无根之谈。魏晋南北朝是道教的开创时期,当时不少
士大夫都信奉天师道,天师道对竹极为崇拜,认为是一种具有神秘力量的“灵
草”。南朝梁代陶弘景的《真诰》中讲:“竹者为北机上精,受气于玄轩之
宿也。所以圆虚内鲜,重阴含素。亦皆植根敷实,结繁众多矣”。就天师道
信仰者来说,竹的神秘力量在于能送子和延寿。
东晋简文帝司马昱为会稽王时,求子心切,有道士对他说:“公试可种
竹于内北宇之外,使美者游其下焉。尔乃天感机神,大致继嗣,孕既保全,
诞亦寿考。微著之兴,常守利贞。此玄人之秘规,行之者甚验。”(见《真
诰·甄命授》)这里所说的实际是我国原始宗教巫术的一种“交感”迷信,
即人们通过对某一自然物的模仿或接触等,就可以获得类似这一自然物属性
等的报应。道教本源于巫术,因此,把巫术的某些内容保留下来是不足为怪
的。对某种植物的崇拜是巫术的内容之一,如对桃树的迷信:古人认为桃树
有压邪的神力,所以元旦要用长约七八寸对剖的桃木写上“神荼”、“郁垒”
二神名,悬挂于大门的两侧(即“桃符”)。这一迷信以后成为习俗,演变
成今天人人都知道的春联。
魏晋南北朝时期把竹视为“灵物”的记载并不独见于《真诰》。东晋常
璩的《华阳国志》中提到:“有竹王者,兴于遁水,有一女浣于水滨,有三
节大竹流入女足间,推之不肯去,闻有儿声,取持归,破之得一男儿,有才
武,遂雄夷狄,氏竹为姓,所破竹于野成林,今王祠竹林是也。”这是记载
当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传说,说明在少数民族中也有这种崇拜竹的现象。
又《太平御览·竹部》记南朝齐代皇族萧子罕,因“母常寝疾,子罕昼夜祈
祷于时,以竹为灯,缵造夜北,缵宿,其枝叶大茂,咸以为孝感所致”。
如果我们把时间往前推的话,可以找到对竹的神秘力量崇拜现象之滥
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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