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史500疑案





产、交换的发展须臾分离。随着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生产、交换的日渐繁荣, 
广告业的发展也日趋兴旺。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媒体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且还
表现在利用广告和行业的众多,不仅有工商业的产品广告,还有劳务广告、
文体广告、招聘广告、租赁广告,甚至政府广告等等。
我国明清两代,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萌芽的产生,都市商业以及劳务、
文体活动日趋繁忙,广告更为繁荣。许多行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广告形式, 
传播所经营的商品或劳务信息,宣传其商品或劳务的功能、特性、质量,以
吸引招徕顾客。
(蒋建平) 
古代公证始于何时?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
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
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
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
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 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
《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 
余年。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 
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
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
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
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
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 
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
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
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
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 
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
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
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
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
的作用。
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
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
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
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
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
作用。
秦汉时期,以“券书”作为合法根据的买卖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婢, 
到了唐代以“券书”为根据的买卖内容有了扩大,而且在法律上开始明文加
以保护。券书已改称为“契券”或“文契”。《唐律疏议·杂律》载:“诸
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青,减
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
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
说明唐代已由官府强制性立券,以保障买卖奴婢、马牛等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之内,违者要受法律制裁。而市司不及时为之券书者,也要受到笞杖之刑。
官府制发这种文契的目的,虽然在于征税,以扩充国库之需。但同时却也起
到了公证的作用。
五代以后,券书的公证作用进一步扩大,例如遗产继承等等,相传宋太
祖赵匡胤“陈桥兵变”,逼后周恭帝柴宗训退位,为笼络人心,颁发柴氏所
谓“丹券铁书”,实质上就是公证文书。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载: 
“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章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又
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书判》载:遗嘱必须“经官印押,出执为
照”。这与现代遗嘱公证几乎没有差别。宋代田宅买卖必须“立券报官”, 
交纳契税。官府则在契券上加盖公印,称之为“税契”。宋代郑克在《折狱
龟鉴》的按语里说:“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
说明这种税契既有官府盖印,当然也就起到了公证作用。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的律例也对这种税契作了明文保护的规定:如果
典卖田宅不交契税,可以刑罚制裁,并追回典卖原价,一半入官府,一半奖
给告发人。《大清律例》则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
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但是,无论是“傅别”、“约剂”、“券书”、“文契”,还是“税契”,” 
它们公证的范围较小,只适合用于买卖、遗嘱等数项法律行为,尚没有形成
严格、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正确地说,我国的公证虽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却发展过程缓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形式,一直过
了2000 多年,才开始出现了正式的公证法规。
(季平) 
“黎民”二字如何解释?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看到,也常常用到“黎民”这个词。比如:“黎
民百姓”,“生灵涂炭,黎民遭殃”。现代汉语中,这个词表示“百姓”的
意思。它是怎么来的呢? 
第一种说法以为,黎民即众民。《诗经·大雅·云汉》:“周余黎民, 
靡有孑遗”。郑笺:“黎,众也。”第二种说法则认为,“黎,黑也,民首
皆黑,故曰‘黎民’。”也就是说,黎民就是黑面孔的人。
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里则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他认为,黎民就
是古书上的人鬲、鬲或民仪,黎、仪、鬲是同音字。民与人同义。“鬲是后
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
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槱黑了一样”。认为
黎民就是在日下劳动的面色被晒得像锅底一样黑的百姓。
范文澜的看法则与此完全不同。他在《中国通史简编》第一册里指出: 
“居住在南方的人统被称为‘蛮族’。其中九黎族最早进入中部地区。”“这
大概是以猛兽为图腾,勇悍善斗的强大部落。九黎族驱逐炎帝族,直到涿鹿
(在今河北涿鹿县)。后来炎帝族联合黄帝族与九黎族在涿鹿大械斗,蚩尤
请风伯雨师作大风雨,黄帝也请天女魃下来相助。这些荒诞的神话,暗示着
这一场冲突非常激烈。结果蚩尤斗败被杀。九黎族经过长期斗争后,一部分
被迫退回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后来建立黎国,一部分被炎黄族俘获,到
西周时还留有‘黎民’的名称。” 
范文澜接着指出,夏商周三代,占统治地位的是黄炎夷三族的100 个氏
族组合而成的。属于100 个氏族的人统称为百姓。与黎族冲突,所得俘虏称
为民、黎、或称黎民。金文中,民字像一个裸体人露两乳,足上挂器械的形
状。金文民字是从最初的民字沿袭下来的,并非周人新创。民字义训为瞑、
为盲、为冥,都含有恶意。古书称百姓与称黎民,显然有贵贱的区别。《尚
书》中,舜命契教化百姓,命皋陶用刑法制苗民,命弃播百谷养黎民,实际
上是用刑法强迫黎民耕种(播百谷)来养活受教化的百姓。百姓与黎民的区
别,意味着奴隶主与奴隶的区别。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世态炎
凉,“百姓”中很多人沦为“黎民”,“黎民”中也有人立了战功或是靠了
别的机会跻身“百姓”,于是百姓与黎民的界限渐渐缩小,最后,“黎民” 
就用来称代“百姓”了。“黎民百姓”,放在一起,意思是一样的。
郭沫若也许认为自己对“黎民”的解释不够科学,也许是想从别的方面
加以补充,后来在《十批判书》里又提出了一种看法。他认为,虽然现有的
甲骨文中还没发现“民”字,但《尚书·盘庚》篇里已经有了“民”字,因
此,商朝是有“民”一类人存在的。周朝早期盂鼎的,周朝晚期的,春
秋时秦公的,都是民字。”“‘民’是横目而带刺。古人以目为人体的极
重要的表象,每以一目代表全头部,甚至全身。。。横目是抗命平视,故古
称‘横目之民’。横目而带刺,盖盲其一目以为奴征,故古训云‘民者盲也’。” 
郭老认为,民,本是生产奴隶,后也指家内生产奴隶。在周朝初年,民又称
为人鬲,据《大盂鼎》铭文所载,可以推想到“邦司”所管的人鬲是旧有的
奴隶,“夷司王臣’所管的人鬲是征服殷室后新归附的夷人。人鬲是把下等
的家内奴隶也包含着的。有时人鬲又省称为鬲。周成王时的《作册矢令簋》: 
“作册矢令尊宜(进肴)于王姜,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臣与
鬲相对而言。臣以家言,可见是有家有室的管家娃子;鬲以人言,可见是单

身汉的普通奴隶。鬲与黎古音相同,恐怕就是“黎民”的黎字。因为“黎” 
是奴隶,“民”也是奴隶,所以两者合起来用,就是奴隶的意思。到后来, 
“黎民”一词的含义才渐渐变化,成为“百姓”的代名词,就像现代汉语里
的意思一样。
岑仲勉在《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书中认为,黎民在早期是生产的农奴。
“黎”字来源于“鬲”字,“鬲”字与众或庶人的意思相同。而“庶人”、
“庶民”在周代就是农奴意思。而民字怎么来的呢?《亭林诗文集》卷一有
“庶人无氏,不称氏称民”的说法,所以“庶人”即“民”。因为这样一种
联系,所以“黎民”两个字合到了一块,到后来成为老百姓、人民群众的泛
称。
关于“黎民”的来历,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鬲即献,人鬲即人献。因
人、民两字可以通用,人献又即民献。《盂鼎》“人鬲千又百十夫”的“人
鬲”,与《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也”的“民献”是一个意思。献字的
原始意义是献戈投降,引申为献纳投降品、缴纳贡物。《尚书·洛诰》的“典
殷献民”,即主管殷之降民。献民即民献,是献戈投降之民,以区别于不肯
献戈投降的“顽民”。周灭商后,也用殷商降人参加政治,这些人渐渐成为
周王朝统治集团的一部分。概而言之,献民最初是投降的人,是胜利者的奴
隶,但后来慢慢发生变化,最后与“百姓”的含义一致。“献”字与“黎” 
字古音相通,所以“献民”即“黎民”。(见胡小石《读契礼记》,载《江
海学刊》1958 年第1 期) 
上述七种说法,纷述杂陈,难分上下,不但各家之见难以归类,就是郭
老本人,也在自己的两种解释里左顾右盼。“黎民”一语,究竟从何而来呢? 
(东生) 
十六国北朝时期人口有多少? 
在我国历史上,十六国北朝时期是十分动乱的时期,分裂割据长达二百
六七十年之久。各族统治者既相互争夺,又相互勾结,对汉族及各少数民族
的劳动人民进行了残酷的掠夺和血腥的屠杀,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在
这一历史阶段中,不同时期的户口状况如何,史籍所载不但数据寥寥,而且
十分零乱,对这一问题至今仍在探索之中,其中许多学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独
特的见解。有的史家提出:“五胡十六国以及南北朝时期激烈的民族斗争使
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口大量死亡流徙;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的落后的生产
形式,。。对生产的破坏从而对人口增长的阻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当
严重的”;(宁可《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问题》)有的甚至认为:“在
这场延续百年的大动乱中,我国北方的人口究竟下降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
数字可资稽考,但损失极大是可以想象的,恐怕与东汉末年的大动乱相比亦
不遑多让。”(胡焕庸、张善余《中国人口地理》上册) 
对于上述看法,王育民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黄河流域及其附近地
区的人口,在十六国前期虽有所损耗,后期则处于不断上升之中,北朝时已
恢复到东汉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