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经
在谈完了大道理之后,所数的第一个典型是一个叫做裴淑英的女子:
李德武妻裴,字淑英,安邑公矩之女,以孝闻乡党。德武在隋,坐事徙岭南,时嫁方逾岁,矩表离婚。德武谓裴曰:“我方贬,无还理,君必俪他族,于此长决矣。”答曰:“夫,天也,可背乎?愿死无他。”欲割耳誓,保姆持不许。夫姻,岁时朔望裴致礼唯谨。居不御薰泽。读《列女传》,见述不更嫁者,谓人曰:“不践二廷,妇人之常,何异而载之书?”后十年,德武未还,矩决嫁之,断发不食,矩知不能夺,听之。德武更娶尔朱氏,遇赦还,中道闻其完节,乃遣后妻,为夫妇如初。
这个故事应该是唐代比较极端的例子了。为了守节,裴淑英选择了用割耳自残的方式来表*志,不过却在保姆的阻拦下没有成功。要是换到明代,十个保姆阻拦也没用,因为明代的烈女是真心想割的(这点,我在下本书中会谈到)。当然了,也有割成的,比如《太平广记》就记载,唐朝卫敬瑜的妻子年纪十六岁时丈夫就死了,她割掉耳朵立誓,决不改嫁。
其实撰写《新唐书》的作者也有耳目未到的地方,比如《全唐诗》就收录了一个真正“白刃不能移”的女诗人程长文的诗篇。因为写得颇好,就全文摘录了(本人这样的做法可绝对不是为了赚稿费,而是爱敬女同胞的缘故,因为这本《性的历程》中,男人的话实在太多了,包括作者本人,在这里一起鄙视一下哈)。
妾家本住鄱阳曲,一片贞心比孤竹。当年二八盛容仪,红笺草隶恰如飞。
尽日闲窗刺绣坐,有时极浦采莲归。谁道居贫守都邑,幽闺寂寞无人识。
海燕朝归衾枕寒,山花夜落阶墀湿。强暴之男何所为,手持白刃向帘帏。
一命任从刀下死,千金岂受暗中欺。我心匪石情难转,志夺秋霜意不移。
血溅罗衣终不恨,疮黏锦袖亦何辞。县僚曾未知情绪,即便教人絷囹圄。
性的历程 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 仪制(1)
朱唇滴沥独衔冤,玉箸阑干叹非所。十月寒更堪思人,一闻击柝一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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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髻不梳云已散,蛾眉罢扫月仍新。三尺严章难可越,百年心事向谁说。
但看洗雪出圜扉,始信白圭无玷缺。(《狱中书情上使君》)
此女的生平事迹其实不详,不过,从诗篇的内容可知,年少二八之时是个容颜极美的女子,出嫁之后,可能是夫君外出不归,一直独守空闺,有一个好色的登徒子居然手持白刃闯入其家,程长文宁死不从,以至于血溅罗衣,但在她的拼死反抗下,这个登徒子没有得逞。可能在挣扎的时候,防卫过当使得登徒子受伤的缘故,她居然被抓进了官府。在监狱之中,悲愤难抑的程长文写了这样一首长诗托狱卒转交给长官。
当然了,这种激烈的反抗的精神即便是现代,我们也还是提倡的,毕竟还是关乎妇女本人的个人意志。仅仅把着眼点放在守贞守节上,那是男人的自我臭美,不足为训。
其实,唐代的烈女对贞节注重起来当是在中唐之后,这种注重和儒家大师韩愈等人提倡的复古潮流不无关系。由于藩镇割据,中央政府如何与藩镇争夺人民的向心力呢?首先是付诸武力解决,如宪宗的元和中兴,可惜昙花一现,之后只能依赖意识形态领域的高调宣传了,宣传那些忠臣孝子,比如韩愈对玄宗时期坚守睢阳的张巡的推崇。对男子要求尽忠尽孝,那么相应地,对女子的要求则是守贞守节了。
我们这里不妨来看看韩孟诗派(韩孟诗派是中唐时期与新乐府运动同时崛起的一个影响较大的诗派,其代表人物是韩愈、孟郊)的领军人物孟郊的代表作,就很有道学家的气息了。
贞妇贵徇夫,舍生亦如此。波澜誓不起,妾心井中水。(《烈女操》)
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君听去鹤言,哀哀七丝弦。(《去妇》)
不过,唐代人要求的节妇的节,和后世还是不太一样的,只是对肉体的贞操看得比较重,至于精神上的出轨,好像还是一件风雅事。像唐诗里头,就有不少诗人和有夫之妇的酬唱文字,这样的例子我就不多举了。这里只和大家分享唐诗三百首里头比较出名的一首:
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感君缠绵意,系在红罗襦。
妾家高楼连苑起,良人执戟明光里。
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
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节妇吟寄东平李司空师道》)
写下这首诗的是中唐诗人张籍,他是贞元十五年(799年)进士,后经韩愈推荐,得为国子博士等官职。许多当时的名士,都乐于与他同游。当他就任水部员外郎的时候,为当时割据淄青十二州的藩镇李师道所看重,欲笼络他进入自己的幕府,以扩充藩镇的实力。张籍对于朝廷一片忠心,对于藩镇割据无比的厌恶,在不愿去又不能明显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写出了这样一篇实为政治声明的诗作。
然而这位唐代被虚拟出来的“节妇”,到了明清时代,就一点也不“节”了,因为一个真正的节妇,是连精神也不能出轨的。有位叫做瞿佑的诗人甚至很不着调将该诗改写成:“还君明珠恨君意,闭门自咎涕涟涟。”(《续还珠吟》)
这种让人崩溃的观念的并不是瞿佑的故作高明之举,我们不妨来看看明清两代诗歌选本对此诗的评价:
彼妇之节,不几岌岌乎?(唐汝询《唐诗解》)
节妇之节危矣哉!(贺贻孙《水田居诗筏》)
然玩辞意,恐失节妇之旨,故不录。(沈德潜《唐诗别裁集》)
只是,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说,唐汝询、贺贻孙、沈德潜三个人都是老顽固、保守派、反动文人。因为我们如果拿我们今天的观点去看明清人的时代观念,正如他们拿他们那个时代的观念去看唐代,又有什么两样呢?
毕竟世易时移,替古人担忧发愁反省诸如此类的事,我们大可不必掺和,不然读书读成一个道学出来,就太无趣了。
性的历程 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 仪制(2)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代的放妻书
唐代政府一方面鼓励寡妇守节,但同时又对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这是一份敦煌出土的文书。做什么用的呢?不消说,肯定是离婚协议了。就字面上意思,什么“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之类的话,还挺好聚好散的,完全不像现代人的离婚协议,不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一点情味也没有。
那么,这是特例么?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一份啊。
(夫妻相别书一道)盖闻人生一世,夫妻语让为先,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夜□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今则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侮辱,臬门连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互(?)各不和目。今议相便分离。不别,日日溅见贫穷,便见卖男牵女。今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
可见这回不是什么一团和气了,看着文书的情形,这对夫妻算是把夫族和妻族闹腾了遍,以至于要两家六亲齐齐出面。
首先,这里要说说离婚书的名称,唐代和以前的朝代不一样,也和以后的朝代不一样。在唐之前,多用“离异”、“离绝”等字样;而在宋元以后多称“休”、“休离”等。那么唐代叫什么呢?按照目前的资料来看,虽然也有叫“夫妻相别书”的,但是大多统一叫做“放妻书”,放,不是放掉的意思,而是放归本宗的意思。
关于古代人离婚的理由在前面“‘七去’与‘三不去’”一节我已经说过了,这是古代中国社会夫妻离婚的大原则,一直到清朝也没改变多少,但是具体到法律条文上,又有很多的不同。
应该说,唐代还是离婚比较自由的社会,多数离婚都是“和离”。什么是“和离”呢?就相当于今天的夫妻感情不和、性生活不协调、妯娌关系不好啊。这样的离婚呢,对社会风俗没有什么影响,对彼此家庭的伤害也不大,所以唐律对“和离”的规定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大家一拍两散,各走各路,啥责任也没有。
既然离婚,男人再找老婆,女人肯定要再找老公。当然,政府也规定了,离婚不能自个儿关起门来离了就算,还是要到官府领取证明的,按照今天的说法,那就是“走法律程序”。如果不去,男人再找老婆的话,那就属于重婚,按照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作为妻子的,如果重婚则更为严重:“诸和娶*,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有人说加二等就加二等,有啥啊?确实没啥,也不过就“徒三年”啦。
所以呢,在唐代,离婚的女子都是要拿着前夫给的放妻书去官府办手续,不过有时候即使规规矩矩地办手续,也是要被官府打屁股的。唐人的笔记《云溪友议》就记载了一件颜真卿当父母官时候处理的离婚案:
性的历程 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性文化(隋唐五代时期) 掌故(1)
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浇风莫竞,文教大行,康乐已来,用为嘉誉也。邑有杨志坚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不足,索书求离,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颜公案其妻曰:“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恶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坚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禄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委。”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可以看出,离婚是由女方主动提出来,这证明在法律上女方是有主动权的。而杨志坚用诗歌写的离婚书实在是有点风雅得过头了,估计也是一个社会化程度很低的书呆子,他老婆和他离婚未必仅仅是因为经济问题。不过不管怎么说,杨志坚的老婆总算摆脱了穷鬼老公,虽然还是要被打上二十大板。不过这二十大板,却不是因为法律,而是因为“人情”,这也反映了古代的法律是基于人治的,具体怎么处理,还看官长的意思。如果不是遇到颜真卿这位大儒,也许这二十个大板就可以省下来了。
离婚之后呢,除妻子户口从夫家注销之外,唐律还规定了:“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与前夫服义并绝。”
也就以后夫家出了什么事情,就不用受牵连了。这条在现代人看起来不重要,但在古代有时候可会要人命,因为株连三族九族的事情,可是经常发生的。
和今天一样,离婚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一是财产分割,二是子女归属。关于第一点呢,唐代的女人在离婚之后,是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的陪嫁的。其他的就全部归属夫家了。至于子女方面,即便离婚,子女和母亲在法律上的关系也没有变化,父母去世,子女也是需要服丧的。
前面说过了,唐代妇女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相对是比较高的,所以改嫁的女子很多。虽然政府一方面鼓励寡妇守节,并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如《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规定:“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但是同时又对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唐律疏议》“夫丧守志而强嫁”条)。
估计有人要说了,这不是保护寡妇守寡的意愿么?确实是没错,但是仔细品味一下,我们就发现这一条里还有限制条件呢,等于是在暗示祖父母、父母是可以强迫自己守寡的孙女、女儿再嫁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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